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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20〕96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 开展住建行业“群众利益无小事”专项 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1 浏览次数:375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开展住建行业“群众利益无小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0日

 

 

盘山县开展住建行业“群众利益无小事”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按照盘锦市开展住建行业“群众利益无小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有效提升城市供水、供热水平和物业服务质量;保障城镇燃气平稳运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有保障,推进县城保民生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范围

县城居民集中供水、供热企业、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三、整治内容

(一)开展城市供水行业排查整治工作

1.供水企业是否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完善水质检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频次,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是否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严格实行班组、水厂、检验室三级检测管理制度;水质检测报告是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不合格的水不出厂、不达标的水不进管网”。

   2.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是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是否保证按国家标准定期检测水质,是否定期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确保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

3.供水企业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制水材料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涉水产品卫生标准,供水水质是否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供水企业是否健全、完善应急预案;是否加强对职工的应急培训,按要求开展应急演练;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及时检查、更换过期、损坏物资。

5.供水企业是否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是否每天对制水设备、配电柜等重要设施进行检查;是否对供水管网、市政消防栓进行巡查;是否定期对加压泵、高低压配电、泵房终端机、供电线路、避雷器等进行检修、维护,建立维护台账,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6.供水企业是否制定危险化学品操作规程并上墙;重要场所是否配备防毒面具、防护服、绝缘鞋等劳动防护用品;危险性较大的区域是否设置警示标识;加氯间间是否设置防爆灯、防爆排气扇、泄漏报警装置等。

7.供水企业是否对供水管网、市政消防栓、闸表井等供水设施进行巡检,建立巡检台账;供水设施完好率及供水管网漏损率是否达到国家标准,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防范和减少管网漏损。

8.供水企业是否设立便民服务窗口、投诉电话,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是否出现刁难群众、违规收费、吃拿卡要等问题。

  9.供水企业是否存在其它违反国家、辽宁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技术标准的行为。

(二)开展城市供热行业排查整治工作

1.供热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是否具有稳定的热源;是否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2.供热企业是否能够安全、稳定、连续供热,是否能24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及时进行处理;是否出现过擅自停止供热的情况。

3.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8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是否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自停热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4.供热企业对室内温度低于标准的投诉,是否在被告知之时起12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是否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5.供热企业是否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供热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是否在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供热期内设施完好。

6.供热企业是否存在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情况。

7.供热企业是否存在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行为。

8.供热企业是否存在漠视群众利益,不及时受理、办结群众投诉的问题。

9.供热企业是否设立便民服务窗口、投诉电话,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是否出现刁难群众、违规收费、吃拿卡要等问题。

10.供热企业是否存在其它违反国家、辽宁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技术标准的行为。

(三)开展城镇燃气行业排查整治工作

1.燃气企业是否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各项措施;是否明确责任部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落实管理责任;是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配备相应的应急人员和设备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燃气企业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调压设施、储配站、门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设施设备和管道进行安全检查及定期检测、维护,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是否及时排除,并建立隐患台账。

3.管道燃气企业因施工、检修、更换设施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时,是否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是否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4.燃气管道是否按标准设置明显标志;燃气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管道巡查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查,巡查档案是否完善;燃气企业是否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施工活动进行安全监管,是否会同其他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5.燃气企业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行为、是否存在非法存储行为;是否存在瓶装液化气流动经营、违反许可规定跨区域经营、燃气钢瓶之间倒灌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

6.燃气企业是否存在站(场)内燃气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足情况;加气站(场)内主要燃气设施(主要包括压缩机、加气机、储气瓶(井)、站内管线、过滤设备、电气监控设备、燃气泄露报警装置等设施设备和各类表计、阀门等)是否存在过期未检、带病运行等情况;

7.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加气作业流程等;加气站(场)内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加(卸)气作业操作是否严格按规程执行。

8.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完好有效、各种应急救援设施完好有效、报警电话畅通;避雷防静电是否装置完好,按规定定期测试。各类压力容器、安全阀、压力表是否定期检验、维护。

9.管道燃气企业是否建立入户安全检查制度,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有效保障居民用气安全;管道燃气企业是否完成用户端入户安全检查全覆盖。

10.管道燃气企业是否设立便民服务窗口、投诉电话;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是否出现刁难群众、违规收费、吃拿卡要等问题。

(四)开展物业行业排查整治工作

1.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未按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

(2)未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的;未按规定公布物业服务收支情况的;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和标准提供服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的。

(3)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养护和维修的;未按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4)处理业主合理合法投诉不及时、不配合、不到位的;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履行不到位,导致业主频繁投诉的。

(5)未及时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6)未按有关规定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等安全防范工作的;未按规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安全隐患。

(7)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或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擅自改变公共建筑或公用设施,或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的。

(8)违反《盘锦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为由,减少物业服务内容或者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限制业主合理使用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以停水、停电、停气、停热、捆绑收费等方式,强迫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的。

(9)违反《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性活动所得的。

(10)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关系僵化,工作互不配合,业主意见较大的;不服从物业项目所在街道或社区监督管理,对反映问题不及时整改的。

(11)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整体转让给他人的。

(12)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未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的;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不按照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

2.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1)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引起物业管理纠纷的。

(2)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

(3)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置或移交物业服务用房,或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物业服务用房位置的。

(4)建设单位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公建配套设施,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房屋保修义务的。

(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在物业交付前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资料。

(6)违反《住宅专项资金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业主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向业主交付房屋的;建设单位违规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7)建设单位违规出售、出租停车位(车库)等其他行为的。

3.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违法违规行为。

(1)业主委员会存在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议行为的。

(2)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而业主大会未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的。拒绝或者放弃履行委员职责;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相关物业费用,以及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报酬;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3)违反《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没有决定终止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的。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提出辞职的;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不履行业主义务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本人、配偶及其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业主委员会未依法物业管理企业并依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5)业主委员会选举或改选存在争议,选聘或改聘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纠纷,半年以上未得到有效解决的。

(6)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

(7)业主委员会届满后,未及时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务、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4.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委员会存在下列涉黑涉恶行为。

(1)以暴力或软暴力手段管理小区;

(2)采用非合理手段收取物业费;

(3)利用小区公共资源敲诈业主或单位钱财;

(4)采用暴力手段进行物业交接;

(5)干扰业主大会召开,阻挠业委会选举、行使职权或换届工作;

(6)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违规占用资金,权钱交易损害业主利益,非法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资金;涉黑涉恶等其他行为的;

(7)不服从、不配合、不接受政府的监督指导。

四、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共分三个阶段进行,时间为2020年12月初至2021年2月底。

1.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10日)。组织召开住建行业“群众利益无小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动员部署会。全面摸清职责范围内事关群众利益的具体问题,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建立工作台账、问题清单、整改验收清单,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考核办法,并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对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

2.集中整治阶段( 2020年12月11日—2021年2月20日)。针县城供水、供热、城镇燃气、物业等行业存在的问题, 强力推进整改落实,整治取得初步成效,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切实保障整改工作取得预期实效,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3.巩固提高阶段(2021年2月20日—2021年2月28日前)。要总结整治经验,固化攻坚成果,形成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形成长效机制。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盘山县开展住建行业“群众利益无小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县长何强亲自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部门齐心协力抓好落实,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切实落实人力、财力、物力保障, 健全完善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要严肃工作纪律,精心组织,严格排查,认真整改。并设立公开电话:3552989,做为此次行动接访举报电话。

(三)严格执法检查。

各部门在整治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发现一处问题,解决一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确保此次集中整治活动取得预期实效。

附件:盘山县开展住建行业“群众利益无小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盘山县开展住建行业“群众利益无小事”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何  强 副县长

副组长:张宝军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王炳仁 县公安局副局长

徐大勇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李  侃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王  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单忠业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李涵睿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于雅华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徐春涛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赵  明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张  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吴振凯   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副局长

刘  波   县综合执法执法大队副队长

王政伟   县气象局副局长

毛永强   县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张  闯   太平街道副主任

陈  越   县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陈晓婉   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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