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21〕5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 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彻底排查整治全县文物保护存在的安全隐患,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确保文物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我县现拥有文物保护单位共160个,其中省级30个,市级32个,县级2个,未定级96个。加强文物保护对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传承和弘扬地方特色文化意义重大。我县文物部门每年都要对辖区内文物开展全面的安全巡查工作,发现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文物安全问题,其主要原因是:各镇(街道)对相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多、对辖区内文物的相关情况掌握不够、对文物保护职责不明晰,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等情况,致使文物遭到破坏时,不能依法及时制止,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为此,各镇(街道)、县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切实履职尽责、落实举措,加强文物安全监管。
二、明确责任,加强监管
(一)镇(街道)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把文物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文物保护安全工作方案,成立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加强对文物的安全保护。要使文物保护做到“四有”,即有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有新建立的文物保护“标志牌”、有记录档案、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要与文物使用者签订安全责任书,认真检查消防责任制落实情况,日常防火检查巡查情况,消防设施正常使用情况,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档案记录情况。对木结构类的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一切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严格监管。各镇(街道)必须及时向县文物部门报送辖区内文物安全管理的工作情况,确保文物安全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二)文物使用者职责。
文物使用者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承担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负责对文物的日常管理、修缮和保养工作。要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使用规章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巡查和安全保卫工作,配备足够消防器材,不断增强文物的安全保护能力,确保文物得到有效保护。
(三)相关行政部门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县文物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文物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管,对保护机构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责任不明确、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的情形,要督促责任人限期整改完善,确保规范管理。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要切实按照部门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文物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三、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一)广泛宣传。各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文物行业职业教育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增强文物安全保护意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文物安全保护知识、技能培训,提高文物安全保护能力和水平。
(二)强化职责。制定文物安全保护制度,建立巡查制度、巡查台账,建立完整文物安全档案等。各镇(街道)的主管镇长或主任为主体责任人,各村书记(村长)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区域的文物安全和保护工作。坚持责任追究,严厉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文物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法律责任。
(三)严肃纪律。坚持“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造成文物毁坏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严肃追责,绝不姑息。
附件:盘山县160处文物保护单位资源调查数据公布一览表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1日
主办单位:盘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ICP备案序号:ICP备案序号: 辽ICP备1300387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427-3554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