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21〕7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 渔港“港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渔港“港长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2日
盘山县渔港“港长制”实施方案
为切实提升我县渔港、渔船管控水平,充分发挥渔港的渔船安全监管、渔业资源管理作用,现就全面推行渔港“港长制”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水上和城市轨道交通)和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以及省市会议精神,进一步保障渔业安全,排查风险隐患,整治突出问题,提升治理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以“港长制”管理为抓手,创新渔港综合管理体制机制,加快构建“布局一体、管理标准、信息共享、全域覆盖”的渔港管理新模式,实现“依港管安全、依港管船、依港管人、依港管资源”的目标,逐步形成绿色高效、安全规范、资源节约、环境良好的盘山渔业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综合管理。以渔港数据平台和驻港机构为主体,强化渔船安全管理、渔业资源管理、渔港经营管理、渔港水域环境管理,把依法管安全、管港、管船、管渔获物落到实处。
——坚持驻港管理。优化渔业执法力量配置,推进渔政执法和渔港监督协同进驻渔港,协调海警、交通、公安部门现场办公,实现管理要素向渔港集聚,实现渔业执法关口前移。
——把盘山国家一级渔港做为盘山县辖区内定点渔获物定点上岸港口,其他渔船停泊点作为临时渔港,明确过渡期管理办法,落实过渡期渔船安全管理责任,分步取缔,有序退出。
(三)工作目标
2021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渔港“港长制”工作,初步建成布局合理、产权清晰、功能完备、管理先进、生态良好的盘山渔港体系。发挥渔港在服务渔业生产、保障渔业安全生产、加强渔业资源管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布局渔港
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现有渔港逐一摸排,结合当前实际功能和今后建设规划,在满足渔船避风容量需求的情况下,按照长期渔港、临时渔港、取缔渔港提出初审意见,在征求盘锦市农业农村局意见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
(二)完善渔港港章
充分考虑渔港的自然环境、通航条件、渔船船型、渔民进出渔港习惯等,完善渔港港章,划定陆域、水域范围,明确港界,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依据港章,制定和完善渔港船舶停泊、装卸、安全等管理制度,建立通讯岸台值班、渔船调度指挥、纠纷调处、消防保卫、环境保洁、大风警报、海浪预报、灾情预报传送、险情处置等制度,编制港内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抢险救助预案。2021年9月底前,完成确认渔港港章完善和发布工作。
(三)实现渔港“一站式”管理
整合涉渔涉港部门渔业管理力量,实行驻港监督管理。建立国有渔港港务运营管理公司,落实渔港公共设施维护、消防安全、环卫安保、应急救援等具体职责。建设和管理渔船专用加油点和航修码头,加强对渔港范围内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的综合管理。在渔港建设船员培训中心、渔事纠纷民间调解中心。鼓励渔船管理服务公司进驻渔港,强化渔船社会化服务。
(四)提升渔港综合管理水平
加快促进现代化信息技术在渔港综合管理中的推广应用,建立起“横向联动、上下贯通、指挥有力、高效协作”的现代化智慧渔港管理服务体系。强化渔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依站查港、定船守港、港海联动”的执法机制。强化渔船安全监管,严格落实进出港报告制度,渔港以实体形式或者电子围栏等形式实行封闭式管理,依法依规处理渔船不适航、船员不适任情形,严肃查处未按规定配备、使用通导设备的渔船。完善渔港防灾减灾配套设施,提升渔船抵御台风等自然灾害能力。加强港容港貌整治,改善港区生产生活设施布局,建设渔港废弃物接收装置,落实油污水、生活污水、废弃网具以及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压实渔港经营主体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五)渔获物定港上岸
渔获物定点上岸,加强盘山三道沟国家一级渔港上岸渔获物装卸、物资补给、市场交易、物流配送、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备案管理。积极探索渔获物总量管理和溯源管理,完善渔捞日志、交易转载日志和渔获物检验标签制度。加强渔获物定港上岸监管,杜绝捕捞国家保护水产品上岸交易,杜绝无检验标签渔获物出港。
(六)推行船籍港和停泊港协同管理
明确渔船船籍港和停泊港管理职责,船籍港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本船籍港渔船管理,对在本地区登记的渔船进行全面核查和清理,摸清船舶和经营人以及生产作业区域等情况,开展渔船检验、船员配备、安全教育培训、渔商船防碰撞、隐患排查治理等日常管理,加强回港休渔和防范跨区域生产的管控。停泊港要积极履行港口管理职能,加强对非本船籍港渔船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船籍港和停泊港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
三、组织形式
(一)组织体系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渔港“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渔港“港长制”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全县渔港工作落实推进情况。协调县“港长制”成员单位履行渔港建设与管理职责,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协调相关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关系,统筹协调重大事项。负责“港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监督协调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展和改革局:指导渔港项目立项建设,支持渔政执法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
县公安局:依法开展渔业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协同开展港口执法检查。
县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工作,保障渔港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管护和渔港管理站建设、运行等经费筹措。
县生态环境局:做好渔港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严控陆源污染物排放。开展渔港环境状况的监测评估及整治工作;配合开展涉海环保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将渔港建设列入乡村振兴整体规划,承担渔港“港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渔港规划和建设工作;落实渔业执法机构和人员协同驻港监管,履行渔港管理职责,依法查处渔船违规违法行为,加强县际间渔港的组织协调。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市场流通环节渔获物食品安全监管,加强渔船交易活动和船用产品质量监管;依法协助开展渔具销售点、水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向渔船供油、供冰及违反渔业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查处。
县消防大队: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协助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县气象局:负责海洋灾害性天气和防灾减灾方面气象预报和发布。
(三)“港长”职责
负责依法依规落实地方监管主体责任,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切实做好渔港建设、综合管理、安全生产、资源养护、生态建设及社会稳定等各项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结合盘山实际,细化指导意见,明确任务职责,建立运行机制,确保2021年3月底辖区渔港全面实施“港长制”。渔港“港长”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港长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渔港“港长制”工作办公室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综合协调作用,定期组织督导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渔港建设、综合管理、安全生产、生态保护及社会稳定等各项工作。利用各级媒体和宣传平台,广泛宣传渔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渔船渔港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成效,切实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设立渔港“港长”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提高公众参与度。
(二)配强管理力量
理顺驻港监管职能和监管体系,强化驻港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建设一支绝对忠诚、业务过硬、干事担当、干净自律、装备精良的驻港管理执法队伍。定点渔港配强配足渔港管理干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监管人员承担对渔船实时监控管理,指挥、调度、协调海上渔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职能。
(三)落实资金保障
整合涉渔涉港财政资金,加大对渔港建设、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的支持力度。将渔船渔港综合管理平台建设、渔港码头可视化系统建设、渔港综合管理站运行等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推进渔港保洁和日常管护。
(四)实行严管严治
强化渔港联合执法检查,持续开展 “打非治违”制度化常态化,依法取缔渔港水域的“三无”船舶,守住职务船员配备不齐、船载安全设备缺失、渔船消防设施失效等危及渔船安全的风险底线。健全责任追究体系,加大问责力度,促进“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乡镇属地、船东主体”责任机制的落实。
附件:盘山县渔港“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盘山县渔港“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冯大庆 副县长
副组长:王玉才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于丽娜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王 斌 县公安局副局长
柳少良 县财政局副局长
陈丽娟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侯 钢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政伟 县气象局副局长
张司达 县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纪宏飞 县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公 室主任陈丽娟(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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