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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优质粮食工程”项目 考核验收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31 浏览次数:341

一、制定的目的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辽宁省“优质粮食工程”各子方案的通知》(辽粮发〔2019〕112号)、《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辽粮发〔2019〕113号)文件精神,全面做好我县“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包括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验收工作,按照《辽宁省农委关于印发辽宁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农办粮发〔2018〕1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验收办法>的通知》(辽粮发〔2019〕110号),以及《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三年实施方案的报告》(盘县政〔2019〕14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盘山县优质粮食工程”项目考核验收办法》。

二、验收办法的主要内容

验收范围: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的项目。

组织领导:成立盘山县“优质粮食工程”项目考核验收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安排具体工作人员组成。工作职责: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优质粮食工程”项目考核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推进“优质粮食工程”项目考核验收、组织第三方审计及工程造价咨询、组织专家验收组验收等具体工作。(见验收办法第二部分)

验收程序:项目实施主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报批后,组织第三方审计及工程造价咨询;组织专家验收组或专业机构验收,形成验收意见;未通过验收的,限期整改。

验收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优质粮食工程”各子方案的通知》(辽粮发〔2019〕112号)、《辽宁省农委关于印发辽宁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农办粮发〔2018〕1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验收办法>的通知》(辽粮发〔2019〕110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三年实施方案的报告》(盘县政〔2019〕146号)《盘山县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备案报告》(盘县发改〔2019〕40号)、《关于完善盘山县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以及实施主体申报的具体实施方案以及变更备案文件等。(见验收办法第四部分)

验收条件:项目竣工并达到预期目标;工程施工项目完成施工结算、设施设备安装完毕;有完整的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有完整的管理资料及证据材料;有完整的财务决算报告,并有本级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报告;实施主体出具真实性声明;实施主体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见验收办法第五部分)

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批准;组织第三方审计及工程造价咨询和专家验收组或专业机构进行验收;组织现场验收,审查项目实施资料;总结评议项目,形成验收结论意见并签发;归档资料并报备;实施主体和项目县形成项目验收报告(含绩效)。

资金拨付:实施主体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批准后,按照《盘山县“优质粮食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拨付补助资金。

验收备案:验收资料由实施主体和发改、财政部门同时留存备案,以示范县政府向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财政部门报备,同时提出申请验收考核。

原文:盘县政办发〔2021〕23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优质粮食工程”项目考核验收 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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