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贯彻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推进网格化土地监管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为更加方便掌握理解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整治工作及“网格化”管理体系,促使各级责任主体、职能部门有效完成好工作,出台该方案。
一、该方案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 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26 号)和《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推进网格化土地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明电[2021]6号)精神,推进网格化土地监管,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结合我县实际,建立三级网格化土地监管,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制定出台该方案。
二、主要目的
《方案》以保护资源、保护耕地、规范管理、促进发展为目标,以严肃查处、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为手段,坚决遏制自然资源违法违规,农村乱占耕地现象多发趋势,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构建一个覆盖全县、监管到位、责任到人的自然资源、土地监管网格,建立良好的自然资源保护耕地管理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原则,健全“县、乡、村”三级自然资源耕地保护网格监管体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监管机制。通过机制建立和实施,推动自然资源耕地保护监管工作关口前移、触角向一线延伸,做到对违法占地、违法乱占耕地、破坏耕地、破坏基本农田、违法建设、违法占用林地和毁林挖坡等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实现对全县自然资源“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
三、主要工作
三级网格负责本村集体组织(社区)范围内土地巡查工作,对土地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及时上报二级网格;协助镇(街道) 及有关部门拆除违法建设和恢复土地原貌;协助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宣传自然资源法律法规。
通过日常巡查。各村组(社区)网格责任人员负责对辖区内土地定期巡查,对违法用地行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对制止无效的第一时间报告镇(街道)。各镇(街道)网格负责人员负责对辖区内土地不定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对各村组(社区)报告的违法用地信息进行抽查。
分级处置。对情况简单、违法情节轻微的,各村组(社区) 要及时督促自拆或者组织力量进行处置,并密切跟踪,防止反弹;对拒不拆除的,由镇(街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对处置难度较大,有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镇(街道)要书面报告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由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组织制定处置方案,依法进行处置。对属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处置事项,由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组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同时各地组织按照(关于加大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力度、做好问题整改销号的通知,辽农房整治办【2021】4号)、(关于开展全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存量问题摸排“回头看”和先行整改处置工作通知,辽农房整治办【2021】5号)的要求,进一步完成工作。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所谓“八不准”: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同时也包含其他破坏毁坏耕地、基本农田行为。
盘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7月8日
原文:盘县政办发〔2021〕32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贯彻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推进网格化土地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办单位:盘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ICP备案序号:ICP备案序号: 辽ICP备1300387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427-3554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