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21〕32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贯彻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推进网格化土地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十七届六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贯彻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推进网格化土地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
盘山县贯彻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
“八不准”要求推进网格化土地
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 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26号)和《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推进网格化土地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明电〔2021〕6号)精神,推进网格化土地监管,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结合我县实际,建立三级网格化土地监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行网格化土地监管体系,坚守耕地红线。
(二)主要目标。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得到有效贯彻,对违法用地尤其是乱占耕地行为早发现、早制止,露头就打、动工就拆。
二、明确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工作任务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的行为均应明令禁止。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强占耕地建房属于未经批准占地,多占耕地建房属于超出合法批准的面积占地,均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应明令禁止。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改变耕地的农用地性质,应明令禁止。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农
业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义务,擅自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应明令禁止。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易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需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以上述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发展休闲、旅游、养老、餐饮等非农业产业的,应明令禁止。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应不予批准。对农村村民违反上述规定占用耕地建房的,应明令禁止。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城市居民严禁到农村购买农村村民住宅,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设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应禁止买卖。对违反禁令买卖的,相关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应予以禁止。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必须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非法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推进属地政府土地监管网格化
以盘山县区域为单元建立一级网格。
负责区域内土地监管任务。主要负责辖区网格化土地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对重点区域、造成恶劣影响或违法面积较大的违法行为,组织所在镇(街道)及各职能部门联合执法,消除违法占地状态;加强对执法人员、机构、执法装备、办公用房、现场执法等方面的保障;监督考核二级网格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对其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
以各镇(街道)区域为单元建立二级网格。
负责区域内土地监管任务。主要负责辖区内网格化土地监管体制的建立和运行;落实好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实施土地监管工作,对辖区内土地不定期巡查、抽查,并及时上报一级网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拆除违法建筑,消除违法状态;监督考核三级网格责任主体履职情况,对其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
以村组(社区)区域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
负责片内土地监管任务。主要负责本村集体组织(社区)范围内土地巡查工作,对土地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及时上报二级网格;协助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拆除违法建设和恢复土地原貌;协助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宣传自然资源法律法规。
(四)网格化监管运行机制。
1.日常巡查。各村组(社区)网格责任人员负责对辖区内土地定期巡查,对违法用地行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对制止无效的第一时间报告镇(街道)。各镇(街道)网格负责人员负责对辖区内土地不定期巡查,对各村组(社区)报告的违法用地信息进行抽查。
2.分级处置。对情况简单、违法情节轻微的,各村组(社区)要及时督促自拆或者组织力量进行处置,并密切跟踪,防止反弹;对拒不拆除的,由镇(街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对处置难度较大,有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镇(街道)要书面报告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由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组织制定处置方案,依法进行处置。对属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处置事项,由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组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3.部门协调。各职能部门要在同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完善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衔接机制,破解移送难,折除难等难题,形成工作合力,提升土地监管水平。
4.监督评价。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对下级网格逐级开展评价,原则以国家卫片执法,自然箦源例行督察、群众举报等为统一标尺,建立考评制度,保障网格化土地监管有序有效运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抓落实,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具体组织的工作专班,明确镇(街道)、村组(社区)和有关执法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为狠抓工作落实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二)压实工作责任,“零容忍”遏制新增。要逐级压实镇(街道)、村组(社区)对落实“八不准”的主体责任,明确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 号)文件印发之日(2020年7月29日)为时间节点,加强巡查、制止、报告,对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坚决实行“零容忍”,尤其要把商业资本下乡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基层干部利用职权强占、多占耕地建房等问题作为整治的重点,发现一起,报告一起,查处一起,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复耕的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并严肃追究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三)广泛动员宣传,积极营造氛围。县乱占耕地建房专项问题清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力量,广泛宣传“八不准”相关规定,作为年度普法工作宣传重点,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宣传到村组街巷、田间地头,使广大群众、市场主体等用地主体全面了解相关内容,入脑入心,清楚行为边界,自觉远离违法红线,营造遏制乱占耕地的浓厚社会氛围。
(四)加强监督考核,严守耕地红线。县政府督查室和县乱占耕地建房专项问题清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八不准”和网格化土地监管工作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严格实施奖惩。对镇(街道)、村组(社区)贯彻落实“八不准和网格化土地监管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相应奖励;对网格内违法占地尤其是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和包庇纵容、失职渎职导致耕地流失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
|
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印发 |
主办单位:盘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ICP备案序号:ICP备案序号: 辽ICP备1300387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427-3554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