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提高四类人群社会救助标准
消息来源|盘锦日报
据了解,日前,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对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的相关事宜做了明确。听说这个好消息,许多补贴对象纷纷咨询具体情况。记者就此采访了市民政局社会救助部门。
据市民政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对四类人群生活补助提标,是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体现。此次提标幅度,区分不同的群体——
一是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居民低保标准由730元/人月提高4.1%,为760元/人月。实施城乡一体化的低保救助,即全市同一救助标准,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730元/人月,实行差额救助。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县区要同步做好低收入家庭标准界定调整工作。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1.5倍以内的家庭。
二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8倍执行,为1368元/人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随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应调整。
三是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低保标准的3倍执行,为2280元/人月;散居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低保标准的2.5倍执行,为1900元/人月。
四是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待遇补助标准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5%。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本人原工资70%生活费的补助标准由543元/人月提高到584元/人月;1949年10月1日—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本人原工资40%救济的补助标准由503元/人月提高到541元/人月;1949年10月1日—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补助标准由465元/人月提高到500元/人月。
新标准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对新申请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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