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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盘山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25 浏览次数:22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1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9号)文件要求,部署和推动我县做好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对进一步摸清我县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底数,查明我县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和抵抗自然灾害综合水平,科学有效和及时应对自然灾害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通过开展普查,能够为政府有效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包括与自然灾害相关的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各镇街、各部门,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部分居民等。

普查内容包括主要自然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人口、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和环境等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主要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以及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


(三)普查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安排,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2月31日。分为两个阶段:2020年为普查前期准备与试点阶段,建立各级普查工作机制,落实普查人员和队伍,开展普查培训。2021年至2022年为全面调查、评估与区划阶段,完成全市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和灾害风险评估,编制灾害综合防治区划图,汇总普查成果。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镇街、各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县政府成立盘山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及时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具体负责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实施。  

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需要多部门参与配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五)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需要广大普查对象的配合和支持

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是否准确,关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也与个人和家庭生活息息相关,人口的分布、性别年龄结构、受教育程度、婚育、住房等数据,是制定许多民生政策的基础依据。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具体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数据,按时填报普查表,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可靠。希望社会公众热情支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积极配合普查人员开展调查。

 


盘山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7月8日


原文:盘县政办发〔2021〕34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盘山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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