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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21〕41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0 浏览次数:609

  

盘县政办发〔202141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20

 

 

盘山县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十堰市燃气爆炸事故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和《辽宁省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及《盘锦市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提升燃气安全管理能力,防范化解各种安全风险。

(二)工作目标。

彻底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在经营、使用、输送、存储等环节存在的问题隐患,进一步压实各部门各环节监管责任和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居民安全使用燃气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排查整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通过排查整治,建立多部门分工合作的长效机制,消除城镇燃气管理盲区、空白区,提升燃气智能化监管水平、监管效率,提高政府及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水平,全面防范燃气安全事故。

二、排查整治重点内容

(一)排查整治燃气场站及管网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结合高温时段和汛期天气特点,对燃气场站(门站、储配站、加气站、灌装站等)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排查。结合燃气管网普查要求,核查各地摸清管网底数情况、建立隐患台账情况、制定限期消除隐患计划情况。重点是中高压燃气管网安全运行情况、老旧燃气管道改造情况、市政燃气管道腐蚀情况,以及密闭空间、建筑占压、暗沟敷设,与其他地下管线、沟渠、夹层、窨井等可能发生燃气串气的安全隐患情况等;排查 15 年以上运行的燃气管线及设施的泄露隐患;近年发生两次以上漏气抢修的燃气管线设施的泄露隐患。老旧小区改造对存在安全隐患燃气管道的改造情况。

(二)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管道燃气安全使用情况。

全面排查人员密集的大型综合体、集贸市场、学校、医院、酒店、商户、小区周边、夜市夜店、菜市场以及餐饮场所等人员密集活动场所的燃气管线及用气设施安全隐患;重点排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用气设施、燃气管道腐蚀、漏气、管道燃气使用场所通风情况,燃气报警器安装及运行情况。

(三)排查整治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管线巡查及入户安检情况。

排查燃气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做到重点场所每日巡查、重点部位每日巡防,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情况。重点加强对老旧小区、特殊小区、特殊人群(孤寡老人、空巢老人等)的入户检查,增加入户检查频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物业网格化管理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对直排式热水器、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易脱落连接管等隐患,要督促燃气用户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属地燃气管理部门会同街道、派出所等部门协调解决。

(四)排查整治野蛮施工引发燃气泄漏情况。

排查建设或施工单位开展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等地下施工作业时,要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管道燃气企业要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防止野蛮施工引发燃气泄漏等安全隐患。

(五)排查整治动态清理燃气管线占压情况。

对现有燃气管线违章占压情况制定限期整改方案,不能立行立改的要采取巡查保护措施,严防发生燃气事故。对完成清理工作的燃气管线占压点位加强巡查,防止复建问题发生。对新占压点位发现一处、立即解决一处,做到燃气管线占压动态清零。

(六)排查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运行情况。

全面排查液化石油气非法存储、运输、充装、倒装等行为,严厉打击燃气领域无证经营、无证运载钢瓶、“黑气点”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餐饮场所、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气瓶放置场所及安装情况,使用不符合要求或超过使用寿命的“瓶、灶、阀、管”等情况。

(七)排查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配送情况。

排查对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情况。严格贯彻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使用货车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须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况。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业务,强化对从业人员培训,对运输车辆进行定期检查情况。

(八)排查整治压力容器及燃气燃烧器具质量监管情况。

重点排查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充装情况;检查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充装人员是否在充装前、后对气瓶进行严格检查;检查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并定期检验;抽查是否充装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以及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等违法行为;检查是否按要求建立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等。加强燃气及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管,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

(九)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应急管理工作情况。

全面排查城镇燃气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要建立完整的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重点是应急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抢险装备配备情况,应急演练开展情况,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列管对象中燃气用户监督检查情况等。

(十)排查整治燃气企业单位内部治安隐患。

指导、监督燃气企业做好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重点排查燃气企业落实防盗抢、防入侵、防恐防破坏等方面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措施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隐患;排查燃气企业重要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隐患。

(十一)排查整治涉燃气违法犯罪情况。

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非法储存、倒罐、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存储、运输天然气以及盗窃、破坏天然气管道设施等违法行为。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

(十二)排查整治城镇燃气管网、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问题隐患。

排查整治人员密集高后果区安全隐患问题,坚决遏制新增人员密集高后果区;重点排查整治第三方占压、距离不足、密闭空间等风险隐患。在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之外,要加强城镇燃气上游天然气输送管道和石油输送管道的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同时,排查整治其他影响燃气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好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项工作安全有序。

三、落实工作责任

(一)落实镇(街道)、经济区属地责任。

各镇(街道)、经济区管委会是本次排查的责任主体,要进行全链条、全覆盖、地毯式排查整治,逐项、逐事、逐户排查,横向倒边、纵向到底,充分发挥镇(街道)、社区、物业等网格化管理职责,做到严、实、细、狠、准。要对照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重点难点问题要进行“回头看”,反复审查、系统整改、防止反弹。要坚持边查边改,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采取临时措施,确保不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对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要坚决依法整顿,坚决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职责。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行业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加强对建筑工地使用天然气的安全管理。

2.县营商局。负责依法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燃气压力容器、直排热水器、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以及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进行查处。

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加强液化石油气配送合同的监管;加强对使用燃气作为动力的道路运输运营车辆的监督管理。

5.县应急管理局。对液化石油气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对化工企业场所内使用燃气的安全监管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燃气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查处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瓶装液化气、使用气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违法违规从事瓶装液化气运输的行为。

7.县发改局。负责依法加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督促管道企业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主体责任;排查整治石油天然气管道周围施工影响、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督促使用燃气的大型商务综合体、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组织商务领域企业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自改工作,督促餐饮场所与合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负责对旅游、娱乐场所内使用燃气的安全监管工作。

8.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对网络经营性场所内使用燃气的安全监管工作。

9.县民政局。负责对养老院、托老院、福利院等场所内使用然气的安全监管工作。

10.县教育局。负责对学校、幼儿园及教育培训场所内使用然气的安全监管工作。

11.县卫健局。负责对医疗场所内使用然气的安全监管工作。

12.县气象局。负责依法对燃气场站的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检测工作。

13.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负责对教堂、寺庙等场所内使用燃气的安全监管工作。

14.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影响燃气安全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对燃气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5.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对管辖内的机关楼堂管所内使用燃气的安全监管工作。

16.其他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本行业内使用天然气的用户安全生产工作。

(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责任义务,对安全隐患进行自查自纠,企业内部燃气设施自查覆盖率要达到 100%,对用户检查覆盖率要达到 100%;镇(街道)、经济区检查排查覆盖率 100%,并对问题加快整改。要加强各类隐患的自查自改,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要加强岗位安全管理,在关键时期增派人员加入行业安全的各项工作,将工作职责落实到人;要建立企业的安全隐患台账,针对台账逐个进行整改、闭环管理;要加大对老旧燃气管道巡检频次,特别是对管线周边电缆井、给排水井、供暖井等阀井和管沟开展检测;要确保市政燃气管网、调压站等的防护设施有效安全运行;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规范操作流程;要完善和细化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配备齐全各类应急设备设施及物资。

(四)加强燃气安全宣传。要广泛运用广播、报纸、电视、微信、宣传橱窗、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公示燃气应急抢修电话,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用气和燃气抢险报修意识;要将燃气抢险报修电话与 11011912345 等报警热线联动,方便群众及时报修;对群众的有效报修电话可进行适当奖励。

四、强化保障措施

成立以盘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为成员的盘山县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五、有关要求

1.各部门在城镇燃气专项整治过程中,要认真履职尽责,细化工作安排,深入基层、企业查找隐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2.各部门在排查整改过程中,要建立项目台账和问题清单。及时督促消除安全隐患。

3.发现的问题隐患应及时指出并组织立行立改,一时难以解决的,拿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平稳运行。

 

附件:盘山县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盘山县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工作领导小组

 

  长:李可可  副县长

副组长:张宝军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刘希凯 县应急局局长

成员:赵录鹏  县发改局副局长

才庆涛  县教育局副局长

杨涛  县公安局副局长

吴瑞杰  县民政局副局长

单忠业  县住建局副局长

刘海涛  县交通局副局长

韩涛  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赵会利  县卫健局副局长

王鹏  县应急局党委委员

张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朦  县营商局副局长

王伟  县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肖霄  县机关综合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姚玉东  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局长

王政伟  县气象局副局长

邹环宇胡家镇副镇长

张洪亮甜水镇镇长助理

谷国福  太平街道办事处武装部部长

李韶元得胜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胡壮高升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先友陈家镇主任科员

檀峰沙岭镇副镇长

张力吴家镇网格中心主任

刘鹏飞坝墙子镇副镇长

孙洪伟古城子镇副镇长

刘超羊圈子镇副镇长

徐天阳石新镇副镇长

夏波东郭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张宝军(兼),负责日常协调、沟通以及信息收集和材料报送工作。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20日印发

文件解读:关于《盘山县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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