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21〕42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21〕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0日
盘山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
为做好盘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根据《盘锦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盘政办发〔2012〕9号)、《盘山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盘县政办发〔2015〕11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特制定本方案。
一、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重点保障盘山县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部门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盘山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盘山县住建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盘山县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盘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资金筹集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和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后的全部余额;
(三)国家和省拨付的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
(四)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五)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收购资金;
(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四、保障形式和保障时限
(一)保障形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实物配租为主,长期租赁为辅。长期租赁的房屋原则上面积不能超过50平方米。
(二)保障时限
城市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保障三年;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审后符合条件的,继续保障。
五、申请条件和申请要求
(一)申请条件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盘山县常住户口;
(2)县民政局认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16 平方米以下,含 16平方米;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2.城市新就业职工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已婚;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的劳动(聘用)合同;
(3)就业未满三年;
(4)家庭成员一方具有盘山县城区常住户口;
(5)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 16平方米)。
3.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非工作地所在县(区)城区的户籍证明;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 2 年)的劳动合同;
(3)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4)在盘山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二)申请要求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由所在单位统一向盘山县住建事务服务中心申请,盘山县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通过村委会(社区)统一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合租,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新就业职工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1.盘山县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民政部门出具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证明;
(3)家庭全部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由社区和镇政府认证盖章);
(4)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2.城市新就业职工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结婚证;
(3)家庭全部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由单位认证盖章);
(4)盘山县新就业职工需单位出具的就业未满三年证明材料,劳动(聘用)合同、县人社局劳动用工备案证明或人才代理证明;
(5)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劳动(聘用)合同、县人社局劳动用工备案证明;
(3)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5)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执照、证件、证书或者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六、受理审批
(一)盘山县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
申请的受理和审核由盘山县住建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在收到申请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可以通过查档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工作情况等调查核实。审核合格的在媒体上公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盘山县住建事务服务中心确认审核结果并建立档案。
(二)盘山县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申请
1.受理。盘山县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的受理由村委会(社区)负责,村委会(社区)收到申请材料后,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报镇政府审核。
2.审核。镇(街道)政府收到村委会(社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镇(街道)政府组织村委会(社区)可以采取入户走访、查档取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初审合格的,在镇(街道)范围内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镇(街道)政府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完成审核并签字盖章后将相关申请材料上报盘山县住建事务服务中心审核确认。
3.审批。盘山县住建事务服务中心在收到镇(街道)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县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审批合格的在媒体上公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县住建部门和县民部门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由盘山县住建事务服务中心建立档案。
七、配租
(一)配租原则
配租实行轮侯制度。由盘山县住建事务服务中心根据全县当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房源,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安排保障形式,进行配租。对在当地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及符合条件的单亲母亲家庭优先轮侯保障。
(二)签订租赁合同
实施实物配租保障的,由盘山县住建事务服务中心与申请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三)租金管理
1.实物配租的租金,应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在保证正常使用、维修管理基础上,按照微利的原则,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市场平均租金的7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长期租赁的房屋,50平方米以内的政府承担市场平均租金的30%。超过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全部租金由保障对象承担。市场平均租金由县住建部门会同县发改部门确定,每3年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一次。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月统计缴纳租金。
3.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市、县政府投资比例分配,执行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县国资公司是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盘山县住建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公租房维修养护和租金收缴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费用、房屋维修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等从租金中列支。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纳入所在住宅小区实行统一物业管理。
5.验房、入住。公共租赁住房所在物业公司负责办理入住的相关手续,负责入住前验房。
(四)合同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水、电、煤气和有线(数字)电视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3)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4)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5)租赁期限;
(6)房屋维修责任;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2.实施实物配租的,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八、后续管理
(一)年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盘山县住建事务服务中心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保障对象进行保障资格年审;保障对象所在单位或社区应当主动向盘山县住建事务服务中心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年审工作。
年审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且愿意继续承租的,可以续约;年审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应当退出。腾退承租住房有困难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3个月过渡期。
(二)装修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三)维护及日常管理
1.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修缮维护、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租金收缴及日常管理等事项由盘山县住建事务服务中心负责
2.企业和经济区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租金收缴及日常管理等事宜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
3.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承担相关费用。
九、罚则
(一)合同的解除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盘山县住建事务服务中心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1)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取得住房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或者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3)申请人擅自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4)擅自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扩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5)故意损坏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6)承租人不在我县就业、服刑或死亡的;
(7)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二)退出规定
1.对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限期三天内补齐所欠租金并交纳1.5%的滞纳金,仍可续租。对拒不补交租金,或以后再次违约欠缴租金者,责令退出住房
2.对承租人已不在我县就业、服刑或死亡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须在承租人不在我县就业、服刑或死亡后一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办理更名手续继续承租,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
3.对于擅自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限期退出住房,并记入住房档案,五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4.对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额,同时记入住房档案并纳入个人征信,五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5.租赁期限届满后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限承租人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的1.5倍计收其超期居住期间的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同时记入住房档案,五年内不得再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先予执行或依据判决结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工作,成立盘山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李可可副县长
副组长:张宝军 县住建局局长
成 员:薛宏伟 县发改局副局长
王炳仁 县公安局副局长
吴瑞杰 县民政局副局长
王 营 县财政局副局长
崔 猛 县人社局副局长
单忠业 县住建局副局长
朱海洋 县审计局副局长
徐大勇 县住建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李雨珊 县电商物流园区副主任
姜素丽 县融媒体发展中心副主任
赵铁良 县国资公司副总经理
王 娜 县残联副理事长
邹环宇 胡家镇副镇长
张洪亮 甜水镇镇长助理
谷国福 太平街道办事处武装部部长
李韶元 得胜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周凤强 高升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先友 陈家镇主任科员
檀 峰 沙岭镇副镇长
张 力 吴家镇网格中心主任
孙凤雏 坝墙子镇副镇长
孙洪伟 古城子镇副镇长
刘超 羊圈子镇副镇长
徐天阳 石新镇副镇长
夏波 东郭街道副主任
任智勇 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
郭大强 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连波 高升经济区规划建设部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张宝军(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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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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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0日印发 |
本文件下发同时,原《盘山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盘县政办发〔2015〕115号)文件作废。
文件解读:关于《盘山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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