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21〕47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案》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21〕4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十七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4日
盘山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案
为深入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水源地环境保护,全面完成水源地环境保护既定目标,保障城乡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执法〔2018〕142号)、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百日攻坚”行动方案》(辽环办〔2021〕1号)要求,结合我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2019年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基础上,推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向纵深发展,不断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提升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全面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问题,提高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控和应急能力,持续改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二、工作目标
我县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通过开展我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实现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盘锦高升水源、盘锦石山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种植业农药、化肥使用逐年减量,有序退出;二级保护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业实现生态养殖或退出,不新增畜禽养殖;生活垃圾实现集中收集,日产日清,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逐步实现截污纳管,统一收集处理;石山水源地边界实现进出保护区增设警示牌、限高杆、增设事故导流槽、事故池、加固防撞护栏等;农村“千吨万人”水源地保护区工作目标参照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任务目标执行,努力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三、主要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HJ773-2015)等技术规范要求,我县水源地保护区重点任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加强防护。严禁破坏水环境及对水源地保护产生危害的活动,严禁向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染物和在保护区内堆放垃圾,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发展污染企业。指导农户合理使用化肥、农药,严禁使用高残留农药,推广生态养殖,有效防止来自农村与农业生产的面源污染。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检测系统建设。加强保护水源的监督监测工作;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能力建设;拓宽监测领域、强化监测深度、完善监督手段、建立监督制度、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加强对水源地水质状况及安全形势研判,及时发出水源地安全预警,确保保护区内水质符合饮用水源水质要求。
(三)加强水源保护区保护宣传力度。加强水源保护区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参与保护。设立各种水源保护区标记,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对水资源保护进行广泛、深入和持久的宣传,提高全民的水资源保护意识。
(四)推进水源地周边综合整治。对可能影响水源地水质的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立即制止、快速查处。加快调整优化保护区周边产业结构和布局,着力消除水源污染风险。
四、职责分工
按照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执法〔2018〕142号)精神,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盘山生态环境分局。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督查整改及环境违法问题执法处罚工作;负责制定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的环境整治;会同水利、住建、卫健等部门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定,监测水源地原水水环境质量并公开水质信息;会同水利、住建等部门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负责核实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绘制矢量坐标图,并在保护区边界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禁止审批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县水利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出厂水质监测,并公开水质监测信息,确保饮用水安全;做好水源地保护区内河道乱采监管整治,依法查处占用河道的违法行为;做好水源地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水电站退出或整改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饮用水源地相关建设及保护性工程的实施;做好水源保护区内及周边居民垃圾收集处理,并加强垃圾收集或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维护,确保保护区外的生活垃圾不进入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审批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水源保护区内的资源开采行为;禁止审批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做好水源地保护区内土地流转工作。
县卫健局。做好生活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定期对末梢水的水质进行监测并公开水质信息。
县农业农村局、县现代农业中心。严格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审查,指导各镇街取缔一级保护区内养殖畜禽,对二级保护区已有的规模养殖场实现生态环养殖并逐步退出,禁止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增畜禽养殖;禁止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增农业种植,切实减少农药、化肥、农膜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
县交通运输局。严格限制装载对水体环境具有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运输车辆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加强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在水源保护区内道路、桥梁设置水源保护交通警示牌标志,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控和执法,并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或指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原则上应当避开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违规停车、车辆标识不符合要求、擅自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及时通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盘山生态环境分局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市政府备案。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县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相关镇(街道)。市级水源地和农村“千吨万人”水源地所在镇街严格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建立专门的巡查队伍,加强对本辖区水源地保护区的环境问题的排查并及时上报县有关部门,主动开展水源地保护区内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置,取缔一级保护区内养殖畜禽,严格控制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施用农药及保护区内土地流转等工作;负责依法取缔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畜禽养殖行为,负责二级保护区已有的规模养殖场实现生态环养殖并逐步退出,禁止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增畜禽养殖。
其他未列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饮用水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党中央、国务院和习近平总书记始终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2018年省委、省政府也明确提出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各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深入开展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二)落实目标责任。
各镇(街道)要切实落实好主体责任,各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细化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县政府将定期监督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并对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县住建、县生态环境、县水利、县农业农村、县卫健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自身职责,强化牵头作用,全面、深入、细致的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核实排查,科学制定整改方案,依法处理、分类处置、精准施策,积极稳妥解决难点问题,各镇(街道)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推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三)健全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监管制度,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重点,定期评估固定源、非点源和流动源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的环境风险,落实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隐患。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推进联合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四)加强信息公开。
通过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通报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进展和成效,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以公开推动监督,以监督保障落实。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及监督机制,加强公众对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的参与意识,提高公众饮水安全风险防范意识,推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转变为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全民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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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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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4日印发 |
文件解读: 关于《盘山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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