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山县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自然资规〔2020〕1号〕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我县设施农用地管理,盘山县人民政府制定了《盘山县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把设施农业用地工作落实到位,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三、主要内容
办法由指导思想、监管模式、各部门职责以及工作要求五部分组成。
办法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各个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按属地原则,各镇(街)政府与农业农村、环保、自然资源等部门共同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农业农村局负责核定申报的的项目是否为设施农用地范围内,对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种植类的规模进行认定,养殖规模以上的由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和环保局出具意见,养殖规模以下的由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和乡镇、街道出具意见,环境保护局负责规模以上养殖类畜禽粪污处置、消洗转运、环保备案等工作;乡镇、街道负责规模以下养殖类畜禽粪污处置、消洗转运、环保备案等工作;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定设施用地规模及用地性质,是否符合用地标准,及时将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
办法提出了五大要求:落实部门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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