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21〕58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经济园区、(街道)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规定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21〕5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十七届七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经济园区、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规定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
盘山县经济园区、镇(街道)生态环境
保护职责规定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明确我县各经济园区、各镇(街道)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推动各经济园区、各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不断提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在《盘山县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规定(试行)》等基础上,制定本补充意见。
1.各经济园区要设置专门的生态环境保护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具备条件的经济园区可聘请环保管家开展全方位服务。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由园区管理机构负总责。盘锦石化循环经济园区和盘锦生物质能经济园区纳入盘锦辽河口经济开发区管理。
2.各经济园区要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严格园区规划环评执行落实,对规划环评超过5年的,要严格执行后评价制度。对实际情况与规划环评发生重大变更的,要及时修订园区规划环评。
3.各经济园区负责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保障园区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在线监测等重点环保设施齐全。
4.各经济园区要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负责编制应急预案,实行一园一策,统筹园区应急救援力量并强化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各经济园区要建立集约化、可视化环境监管信息平台,负责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安全、环境风险等监控预警。
6.各经济园区要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等要求,负责排查整治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分类分区安全贮存和标识制度、按时贮存及清库减存制度执行情况,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7.各镇(街道)要设立专门的生态环境保护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各镇(街道)环境保护工作由所属管理机构负总责,有条件的镇街可聘请环保管家开展全方位服务。
8.各镇(街道)要加强辖区内畜禽养殖行业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对不具备环保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对已有企业强化日常监管,督促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对污染严重且屡教不改的坚决予以取缔。
9.各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的排查整治,坚决杜绝新增“散乱污”企业。对已有的“散乱污”企业及时报告,由县政府联合各有关部门确认,并由各镇(街道)牵头,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10.各镇(街道)要加强辖区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实现打包运营。同时主动排查辖区内水污染环境隐患,坚持立行立改,确保河流断面达标。
11.各经济园区、各镇(街道)对辖区内污染防治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对无法解决的重大风险隐患要及时上报。
12.各经济园区、各镇(街道)要全面排查建设项目环评和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对新建项目环评审批要超前谋划,取得环评审批方可建设,坚决杜绝未批先建行为发生。对发现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环境违法行为要监督企业立即停建停产,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13.各经济园区、各镇(街道)环境保护机构要加强日常巡查,建立工作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清单制管理,按时整改销号,全面履行主体责任。
14.本意见所指经济园区包括全县的产业园区、开发区、集聚区等各类经济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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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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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印发 |
文件解读:关于《关于盘山县经济园区、镇街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规定的补充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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