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燃气爆炸火灾事故调查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17年1月6日晚上10时20分左右,盘山夫宇食品有限公司临街从事经营的2层建筑发生燃气爆炸火灾事故。事故造成一人(范春艳)重伤,建筑物内部设施损毁。
2020年12月30日盘山县人民政府根据调查组出具的调查报告作出《关于同意盘山县甜水镇“1.6”燃气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盘县政(2020)254号(批复)。2021年5月14日,盘锦祥泰燃气有限公司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9月14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组长的指定未有相关文件予以证明,并且主持人未有在表决会签单上签字,因此,该批复违法法定程序,故作出(2021)辽11行初17号行政判决,撤销盘山县人民政府盘县政(2020)254号批复,责令盘山县人民政府于行政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批复。现根据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11行初17号行政判决要求,重新成立以盘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谢恺任组长,刘希凯、陆潇、付威任副组长,盘山县应急管理局、盘山县公安局、盘山县总工会、盘山县住建局、盘山县司法局、甜水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盘山县甜水镇“1.6”燃气爆炸火灾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对该起事故进行重新调查,制定盘山县甜水镇“1.6”燃气爆炸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方案要求,尽快完成事故的重新调查工作,根据重新调查结果作出批复。
原文:盘县政办发〔2021〕60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甜水镇“1.6”燃气爆炸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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