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补助依据:辽宁省畜牧兽医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辽牧发〔2017〕26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要求,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方面的支出。
补助对象: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收集工作实施者。
补助范围:辖区内病死生猪。
补助标准:省根据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计的各地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数量、生猪饲养量、合理的生猪病死率、实际处理率以及国家下达我省的补助资金额度等因素测算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下达各市财政包干使用,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支出。各市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36号)有关要求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并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补贴标准为80元/头,其中:中央财政50元/头,省财政承担10元/头,市县财政承担20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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