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盘山县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盘山县收费基金目录清单--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
序号 | 部门 |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管理方式 | 文件依据及说明 |
1 | 自然资源 |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 缴入同级国库 | 政府性基金收入。国办发〔2006〕100号,原国家土地局令〔1992〕第1号、〔1998〕第8号,财综〔2006〕68号,辽财非〔2007〕213号,财综〔2011〕62号,辽财非〔2011〕658号 | |
其中:土地出让价款收入 | 挂牌和协议出让底价应当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工业最低限价每平方米120元。 | 缴入同级 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土地管理法、国土资发〔2010〕34号、国土资发〔2006〕114号、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令、国办发〔2006〕10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3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
补缴的土地价款 |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人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出让金。 | 缴入同级 国库 |
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令、国土资发〔2009〕101号 | ||
2 | 生态环境 | 1.污水处理费 | 居民0.85元/吨 非居民1.2元/吨 |
缴入同级国库 |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字〔1997〕l1l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l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省政府令第235号,辽政办发〔2003〕77号,辽政办发〔2008〕60号,辽价发〔2002〕87号,辽价函〔2004〕89号、100号、72号、101号、99号、117号、90号、98号、71号、40号、103号、73号、74号,辽价函〔2009〕42号,辽价函〔2010〕30号,辽价发[201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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