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21〕83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2021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2021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
盘山县2021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29号)和《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盘县政发〔2013〕7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县2021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对于服务国家经济建设、支持部队改革强军、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系列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抓实抓好,进一步提高安置政策执行力。
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以扎实有效的举措克服困难、挖掘潜力、广开渠道,按照规定时间抓好任务落实。要积极加大退役士兵安置资金保障投入,确保一次性经济补助等经费及时足额保障到位,确保202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二、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安置
对士官服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烈士子女,退役后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出退出现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档案中主件不全,一律不享受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逾期半年不报到和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安置部门应当在省、市明确的时限内完成本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实行“阳光安置”,公开安置对象、安置岗位、安置程序、安置结果,健全监督机制,保障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选岗、优质就业,确保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此次下达的退役士兵岗位安置计划是刚性任务,各单位必须全面落实。用人单位不得采取考试竞岗、双向选择等方式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各级安置法规政策,进一步统筹资源、拓展渠道,确保岗位安置质量,避免因安置政策不落实产生新的问题。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大接收安置的工作力度,必须提供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用于安置退役士兵,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政策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今年我县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4名转业士官安排县政府事业单位的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岗位为工勤岗,具体落编手续由县委编办办理。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到安置部门报到超过30天的,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三、认真落实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政策
认真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29号)和《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盘县政发〔2013〕7号)规定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按入伍时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发放;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在按以上标准发放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不低于1000元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发,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发。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补助时间从部队终止供给关系下月起至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安置工作介绍信或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当月为止。
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逐月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
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要依法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接收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军龄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要严格落实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本单位连续工龄政策,保障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接收单位应当在退役士兵报到(起薪)的当月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监管
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为现役士兵安心服役、专谋打赢提供有力保障,为退役士兵融入社会、就业创业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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