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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2-01-04 浏览次数:544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申请。

分项:举办、变更。

三、法规依据

《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四、实施机关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申请的受理和证件送达。

展览作品120件(含)以上的由文化部负责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申请的受理和证件送达。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

主办单位为企业法人,有举办展览的资金和固定的场地。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材料清单

1.举办

(1)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申请登记表;

(2)主办或承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展览活动方案;

(4)举办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5)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

(6)场地使用协议;

(7)境外来华参展艺术创作者或参展单位的情况介绍;

(8)境外来华参展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9)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变更时间

(1)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变更登记表;

(2)原批准文件;

(3)场地使用协议。

3.变更场地

(1)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变更登记表;

(2)原批准文件;

(3)场地使用协议。

4.变更作品

(1)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变更登记表;

(2)原批准文件;

(3)新增境外来华参展艺术创作者或参展单位的情况介绍;

(4)新增国外来华参展的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三)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八、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可以按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或电话、短信通知,携带有效证明领取决定文书。

九、法定时限

申请期限:展览举办日前45个工作日。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如对内容有疑义,主管部门可提交文化部复核,文化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时间不计入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批时限。展览作品在120件(含)以上的,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十、批准文书

同意举办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批准文件。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文化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现场勘察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三、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

2.部门地址:

(二)办理时间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四)投诉监督

电话:

邮箱:

附录1.办事流程示意图.docx
附录2.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申请登记表.docx
附录3.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图录.docx
附录4.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变更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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