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程序
公开事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公开内容:1.办事指南:内容同上;2.行政许可决定。
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公开时限: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主体: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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