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类基金会设立前置审查程序
公开事项:文化类基金会设立前置审查
公开内容:1.办事指南:内容同上;2.行政许可决定。
公开依据:【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七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公开时限: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主体: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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