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程序
公开事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公开内容:1办事指南:内容同上;2.行政许可决定。
公开依据:【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八条第一项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规范性文件】《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
第六条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具体办法由文化部制定。
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设立审查工作。
公开时限: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主体: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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