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程序
公开事项: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公开内容:1.办事指南:内容同上;2.行政许可决定。
公开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开时限: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主体: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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