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22〕10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 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直属机构,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为规范我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根据《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字〔2015〕1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一)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县城和建制镇(街道)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或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二)凡盘山县县城及周边已纳入县城污水收集管网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各镇街已纳入乡镇污水收集管网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排水单位和个人依法核准自备水源直接排放污水废水或经非本单位或个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四)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主体:
县城及周边已纳入县城污水收集管网的排水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由县自来水公司代征;各镇(街道)已纳入镇街污水收集管网的排水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由所在镇街自来水公司代征;自备水源的污水处理费征收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设施工等排水由住建部门负责征收。
三、征收标准:
按照《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字〔2015〕119号规定,县城及建制镇(街道)污水处理费标准,居民0.85元/吨,非居民1.2元/吨,其它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行业规定执行。
四、资金使用:
(一)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二)县住建和县水利部门分别核实县自来水公司及镇街自来水厂全年实际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供水企业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确保足额入库。
(三)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由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四)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县财政补贴资金由县财政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污水处理运维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
盘县政发〔2016〕17号文件同时废止。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1日
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
|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1日印发 |
主办单位:盘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ICP备案序号:ICP备案序号: 辽ICP备1300387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427-3554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