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top_img.png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违规开展线下授课、培训等活动处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20 浏览次数:1914

按照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严禁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违规开展线下授课、培训等聚集活动,对违反禁令的机构、个人将予以严肃处理。现将相关处理办法公告如下:

一、对违规开展线下培训的机构及举办者

对于证照齐全的培训机构、幼儿园,依据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要求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行政审批部门依据处罚决定履行注销或撤销程序。

对于所有机构(含无证无照)举办者,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若因违规开展线下培训,导致疫情传播,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二、对违规参与线下培训的学生家长

参与线下补课的学生家长是党员或是公职人员的,视情节轻重,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三、对违规组织或参与线下培训的公办学校在职教师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四、对违规参与线下培训的学生

依据《中小学生守则》,对于违反规定的,由学生所在学校按规定对其进行综合素质评价,记入学生档案管理。

特此公告。

 

(此页无正文)

 

 

 

盘山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盘山县卫生健康局代章)

2022年3月18日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ICP备案序号:ICP备案序号: 辽ICP备1300387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427-355478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