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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22〕23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渔业安全生产和涉海渔船管控综合 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10 浏览次数:679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渔业安全生产和涉海渔船管控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9日

 


盘山县渔业安全生产和涉海渔船管控综合整治行动方案

 

为全面加强我县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管理,稳定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盘锦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盘政办〔2022〕8号)结合盘山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水上和城市轨道交通)和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以及省市会议精神,进一步保障渔业安全,排查风险隐患,整治突出问题,提升治理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以“港长制”管理为抓手,创新渔港综合管理体制机制,围绕整治渔业安全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渔船、提升风险防范和治理能力,坚决有效的遏制了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盘山县渔业生产“零事故”、“零伤亡”、“三无渔船动态清零”的目标不动摇。逐步形成绿色高效、安全规范、资源节约、环境良好的盘山渔业发展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意识

1.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及中央、省、市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充分认识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复杂性和抓好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坚持底线思维,加强忧患意识,强化责任担当,严肃责任追究。层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2.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扛起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整治”的要求。深刻汲取渔业生产安全事故沉痛教训,将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放在极端重要位置,切实提高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意识,狠抓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依法管船、管人、管安全。

3.要将落实主体责任作为当前海洋渔业安全生产重中之重,采取有力措施,引导船主船长和其他涉渔经营主体自觉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渔船船员等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强化包保责任

按照《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转港渔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健全领导体制和机构队伍,落实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和设施设备,强化培训教育和应急处置。建立完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检查制度、考核制度。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重点监管渔船北斗定位系统使用,坚决查处私自拆卸北斗行为。渔船实行进出港报告和渔船出海前检查员登记临检查制度,重点检查渔船适航和救生消防设施配备情况,落实省、市、县、行业监管包保责任制。

(三)强化监管责任

继续加强“港长制”实施工作,落实依港管船,实行港长制,明确港长“管港、管船、管人、管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渔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渔港消防、防污染整治。紧盯三道沟渔港和我县辖区内的重点停泊点,同时对收售渔获物的商贩进行登记,重点管理切断源头。依法开展渔港执法检查工作,定期开展渔港应急演练和渔港渔业安全事故救援工作。

1.按照《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转港渔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安全管理工作和转港渔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属渔业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海洋渔业安全监管。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地挂靠本地渔船以及本地挂靠外地渔船进行清查,确认异地挂靠关系,并由挂靠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办理渔船证书注销手续。按照规定办理渔船船网工具指标、船检、登记和捕捞许可证。

2.严格贯彻落实《中国渔政“亮剑2022”执法专项行动》文件精神,确保我县5月1日前不出现集中违捕现象,中国渔政21610、21609执法船,部署到制定海区实行定位管控,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渔船执行顶格处罚,集中或不定期开展清网行动。按照“四个清单”严格排查安全隐患,查处属地海洋涉渔“三无”、套牌船舶。对查获的涉渔“三无”、套牌船舶,实行离水上岸集中扣押管理,按照我县涉渔“三无”渔船整治方案执行。健全渔业船员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督促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完善船员安全保障制度。

(四)强化主体责任

1.强化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所属渔船、船员及设施安全责任,履行海洋渔业作业安全职责。渔业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方可从事渔业生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为渔业船员办理保险。强化落实渔业船舶消防、救生、通讯、导航等安全设备配备,不得擅自关闭、屏蔽、拆卸、损毁导航安全设备,发现损坏及时上报管理部门。

2.强化船长对本船及船员安全责任,按相关规定要求履行职责,执行进出港报告制度。严格检查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渔业船舶作业时应合理配载,防止发生危险状况。船长保障在船人员安全责任,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危及船上人员或财产安全时,组织船员尽力施救。严格执行渔港北斗和95166平台24小时值班制度,重点检查渔船船员持证情况和船舶适航等渔业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推进渔船包保责任制,重点查处违章搭客、超风超载作业,重点监管禁渔期批准生产的船只违法违规行为。

(五)强化工作机制

1.建立实名实控机制。渔业监管部门按照“一船一档”要求加强船舶档案管理,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船员基本信息备案,随时掌握渔船船员变更情况。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发挥智能监控平台作用,及时处理平台报警信息,确保将每艘渔船纳入智能监管。

2.建立定员定制机制。渔业监管部门要按照《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船舶实际检验数据确定最低职务配员,严查职务证书配备不齐、超员出海作业行为。按照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捕捞生产作业制、航行值班瞭望等各项渔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建立集保集训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加大渔业安全责任险推广普及力度,提高渔船保险参保率和安全责任险保险额度,做到“应保尽保,全员参保”。县渔业主管部门利用伏季休渔期和冬季停止生产作业期,组织专家和相关业务骨干在船籍港和靠泊港所在地对渔业船员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集中培训。

4.建立联防联建机制。公安、应急、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警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联动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责任共担,做到提示到位、监管到位,共同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5.落实四级包保责任制。建立县、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包保责任体系,明确任务、分清职责、分片包保,与包保船上所有人员建立即时工作联系,随时掌握每艘渔船和船上船员动态。

三、时间安排

从2022年4月9日至2022年11月15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4月9日至4月15日)。

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召开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会议,做好动员部署,全力抓好落实。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2年4月15日至4月30日)。

在2021年排查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集中排查,重点摸排我县渔船的证书检验、渔船分布渔港、渔船所有人、承包经营人情况,对辖区内所有渔船采取定时、定点的方式,按照统一规范要求,逐船“对人、验证、登船”联合审验,确定渔船基本情况。凡不符合要求的渔船要立即整改,建立我县渔船渔民数据库。

(三)重点整治阶段(2022年5月1日至8月31日)。

成立涉海渔船专项整治工作组。严厉打击涉海“三无”渔船,开展陆域及渔港拉网式检查行动,从严处罚违反禁渔期规定、违法违规作业渔船,重点监管禁渔期内批准的贝类采捕渔船。开展渔业船员培训和救援应急演练活动,定期开展海上清网行动。对审验清查出的“三无”渔船,依法扣押渔船,报市农业农村局同时移交船舶所有人户籍地人民政府实施拆解取替。对“三无”渔船,违反禁渔期规定的从重处罚涉嫌犯罪依法移交司法部,制定“三无”渔船举报奖励办法,根据举报人的线索真实程度,给予举报人奖励;实行海陆联动和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打击“三无”渔船,特别是快艇和橡皮艇。重点打击从事梅童鱼(大头宝)违法捕捞的船艇,始终保持“三无”渔船数量动态清零。

(四)检查验收阶段(2022年9月1日-11月15日)。

严格落实进出港报告制度,实行依港管船和渔业安全监管责任制。实行常态化对渔船适航性能、船长船员持证上岗、安全救生消防设备的常态化检查,重点打击渔船,超风、超员、超载及违章搭客等行为,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落实水产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将渔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上报县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开展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以县政府县长为召集人、县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县渔船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切实承担起本辖区渔船专项整治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县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挂帅,将渔船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运用法律、行政等综合手段,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落实资金保障。县财政落实执法设备配备及运行维护、人员安全培训、转港渔船监管、应急演练、事故处置等海洋渔业生产安全专项经费,为海洋渔业安全管理体系提供资金保障。

(三)强化督查检查。在开展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对在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整治不力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对在整治行动中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政策解读:《盘山县渔业安全生产和涉海渔船管控综合整治行动方案》政策解读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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