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盘山县高中收取公费生学费及住宿费请示的批复
盘山县高级中学:
你校《盘山县高中收取公费生学费及住宿费批复申请》(盘县高综发〔2022〕003号)收悉。根据《辽宁省定价目录》(辽价发〔2018〕38号)及《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你校近年来的运行情况,现就你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费收费标准
按照盘价发〔2016〕28号文件精神执行,即:省示范高中、城市每生每学年1400元,农村(指县、县级市、郊区)每生每学年1200元。你校为省示范高中县城学校,执行每生每学期600元,全年1200元标准。
二、住宿收费标准
普通寝室(8人间)收费每生每学期最高不超过200元,公寓楼宿舍(4人间)收费每生每学期最高不超过400元。
三、请你校接到文件后做好收费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7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到期请提前二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审批。
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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