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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2 浏览次数:574

局属各单位、大洼分局、盘山县城管执法大队:

为进一步完善我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719

 

 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管理,规范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量,确保依法行政,准确、及时、有效地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城管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由市局领导班子进行集体讨论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一)作出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案件;

(二)作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案件;

(三)对公民个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5000元以上(含本数);对个体经营者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以上(含本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5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四)作出责令拆除违法建设的案件;

(五)已立案,经调查后拟决定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六)发现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误,需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七)对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案件;

(八)其他情节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案件。

第四条  对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情形的案件,应当先行经局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书后,由承办机构请示分管领导后,提请召开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会议议定,会务组织由局法制机构负责。

第五条  集体讨论会议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参会,由承办机构分管领导主持,也可以委托其他相关业务分管领导主持。案件承办人参加会议汇报案情,局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法制审核意见,承办机构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六条  参与案件集体讨论的领导班子成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七条  集体讨论案件,依照下列流程进行讨论:

(一)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基本情况,包括违法事实、案件调查经过、案件办理程序、案件证据、法律依据、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情况;

(二)局法制机构负责人汇报案件听证情况及法制审核意见;

(三)参加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就案件相关情况提问并发表意见,局主要领导末位表态;

(四)主持人根据会议集体讨论情况,总结案件结论性处理意见,宣布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集体讨论案件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七)是否符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八)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对集体讨论过程进行书面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领导班子成员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集体讨论会议的,可以授权其他参会人员人代为发表意见或提出书面意见。集体讨论记录由参会人员签名,存入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条  经过集体讨论形成一致的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行政执法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仍然无法确定的,提请局党组会议研究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经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发现行政处罚决定有错误需要改正的,依照本制度规定的集体讨论决定程序予以改正。

第十二条  大洼分局、盘山县城管执法大队参照本制度自行组织开展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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