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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22〕52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2022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8 浏览次数:791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2022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7日

 

盘山县2022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关于做好2022年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盘退役军人发〔2022〕40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2022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安置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2021年冬季和2022年夏秋季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一)服役满12年的军士(含警士,下同);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三)因战致残被评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四)烈士子女士兵。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21年冬季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

(五)服现役满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军士;

(六)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军士;

(七)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军士;

(八)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军士。

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出退出现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档案中主件不全,一律不享受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逾期半年不到安置部门报到和不服从安置部门分配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自安置部门开出安置工作介绍信30天内未到接收单位报道及拒不服从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安置部门应当在省、市明确的时限内完成本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实行“阳光安置”,公开安置对象、安置岗位、安置程序、安置结果,健全监督机制,保障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选岗、优质就业,确保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接收单位不得采取考试竞岗、双向选择等方式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二、认真落实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政策

认真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

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29号)和《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盘县政发〔2013〕7号)规定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按入伍时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发给;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在按以上标准发放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不低于1000元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发,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发。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补助时间从部队终止供给关系下月起至安置部门出具安置工作介绍信或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当月为止。

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逐月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

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

退役士兵个人缴纳,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接收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军龄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要严格落实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本单位连续工龄政策,保障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相关部门、各单位要深刻领会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把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不讲条件、不打折扣地履行接收安置任务。

(二)严格落实政策

各相关部门、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善始善终地把这项工作抓好落实。县编委办负责落实本次安置退役士的编制。接收单位负责协调财政、人社、编制、社保等部门办理人事编制工资关系,并续接社会保险。退役军人部门负责开具安置介绍信并协调财政部门补发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确保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官得到妥善安置。

(三)严明工作纪律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实施意见,及时掌握分配人员的思想动态,加强沟通协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退役安置工作按规定时间顺利完成。对因工作中落实政策不力引发信访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要给予严肃问责。


 文件解读:《盘山县2022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附件:盘山县2022年转业士官指令性安置分配表.xlsx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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