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22〕71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件与程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十八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件与程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6日
盘山县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件与程序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件与程序的指导意见》(辽民发〔2022〕35号)文件精神,依法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件和程序,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及省市党委政府工作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依法规范“村改居”条件和程序,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条件
(一)撤销村民委员会的条件
1.符合盘山县国土空间规划布局。辖区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
2.农业生产比重下降。改居村的村民集体所有土地已依法全部征收,或虽未被全部征收,但人均耕地已无法满足村民生产生活基本需求。辖区内三分之二以上劳动力不从事农业劳动,不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3.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合法权益。兼顾村民群众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对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各项决策,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和表决通过,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4.完成资产改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经完成,实行“村社”分离,产权关系明确,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健全,村集体资产、债权债务得到妥善处置。
(二)改设居民委员会的条件
1.科学设置。在原有村域基础上,根据城市发展和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改设社区。新成立社区规模一般在 1500 户至3000户之间,管辖区域应以一个或多个接壤的小区为中心,适当涵盖周边非居住区域,以道路、街巷为界。新成立社区新建住宅小区居民入住率应达到50%以上。
2.配备人员。新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人组成,另配备专职网格员和辅警,合计社区工作者在9人左右。每万名城镇常住人口社区工作者不少于18人。
3.配套设施。拟设社区的综合服务设施应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且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并合理规划配备社区养老、助残、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公共文化、体育健身、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就业、应急保障、警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4.规范命名。拟设居民委员会应使用规范名称,即: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XX镇(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实施程序
(一)充分论证。各镇(街道)开展调查研究和充分协商,积极听取村民意见,进行可行性、必要性论证和相关风险评估,拟定“村改居”方案。
(二)民主决策。“村改居”方案交由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后进行公示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
(三)提出申请。各镇(街道)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村改居”申请。申报材料应包括:“村改居”方案,征求意见情况,风险评估情况及应对措施,村民主决策情况,村集体资产处置情况及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情况,各镇(街道)意见以及拟设社区名称、辖区人口、辖区面积、基层组织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情况。
(四)县级审核。县人民政府对“村改居”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实地勘察。在充分征求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审核意见。
如申报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的,中止审核程序,各镇(街道)予以补正。
县民政局同步做好拟设立社区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五)上级把关。县人民政府做出批复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进行指导把关。
把关材料包括:“村改居”方案,风险评估情况及应对措施,村民主决策情况,村集体资产处置情况及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情况,各镇(街道)意见,实地勘察情况报告,有关部门意见,县人民政府审核意见等。
(六)正式批复。经市民政局把关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对“村改居”申请作出批复。
(七)组织实施。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复意见,各镇(街道)要及时依法有序的组织实施“村改居”工作,及时指导新成立社区完成居民委员会选举,健全组织机构。
(八)赋码颁证。新成立社区居委会向县民政局门进行法人备案。县民政局为新成立社区居委会进行赋码,注销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颁发新证,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
(九)报请市民政局备案。新成立社区居委会取得赋码颁证后一个月内,县人民政府将“村改居”工作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各镇(街道)申报材料,县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实地勘察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批复意见,新成立社区居民委员组织建设及申请赋码颁证情况,县人民政府备案报告。
四、后续工作
(一)做好工作交接。各镇(街道)做好办公用房、公益性集体资产、工作档案、相关业务的交接。结合实际情况,妥善解决原村“两委”成员安置问题。
(二)加强组织建设。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指导镇(街道)依法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选齐配强居委会成员,健全下属委员会设置,加强网格建设,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三)完善社区服务。按照国家及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要求,县民政局指导镇(街道)新设社区居委会提升社区服务精准化、精细化、专业化水平,做好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服务,满足社区居民生活需求。
(四)开展事后评估。“村改居”工作完成后,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对新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设施配置、人员配备、社区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送市民政局。
五、工作要求及其他事情处理
(一)实施“村改居”过程,要依法依规处置村级集体资产,保证各类经济合同正常履行,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杜绝“村改居”工作中出现违纪问题。
(二)实施“村改居”工作,要坚持 “一村一策”原则,成熟一个,实施一个,不搞一刀切。要从实际出发,稳妥推进。
(三)实施“村改居”工作,要以确保社会稳定为前提,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方案,一是要向全体村民广泛宣传“村改居”意义,消除村民群众对“村改居”工作的错误认识。二是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稳妥处置“村改居”工作中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三是在“村改居”过程中,发现条件不成熟、不具备或出现与党和国家有关法规相抵触情况,要中止实施。
文件解读:《关于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件与程序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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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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