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盘山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
为进一步推进家庭农场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在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依据《辽宁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
制定了《盘山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6日
盘山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
为促进家庭农场规范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经县农业管理部门认定备案,县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三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申报条件。
1、家庭农场经营者户口应登记在村组,或者是具有土地(养殖水域)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家庭成员中应当具有2名以上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
2、从事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种植的,经营规模为120~500亩。
从事蔬菜、花卉、水果、食用菌等经济作物种植的。经营规模为30~200亩。
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设施占地面积为6~10亩。
从事种养结合的, 主要产业土地今年规模为100~ 375。
从事畜牧业养殖的,应经市场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有营业执照。所在地点应符合当地规划及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存栏320头或年出栏520头以上;奶牛存栏25头以上,肉牛年出栏40头以上;蛋鸡存栏4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60000只以上;羊存栏120只或年出栏320只以上;驴存栏55头以上。鸭鹅兔等经济动物1200只以上。
从事渔业养殖的,应依法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淡水池塘养殖面积达11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达到2200平方米以上。
3、家庭农场正常经营2年以上。用地租赁期不低于3年。签订标准、完善的土地流转合同。经营土地或水域相对集中连片。
4、家庭农场全年人均收益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相当。并且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80%以上。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机械装备。养殖场地废弃物处理设施齐全,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标要求。
6、能够按照相关技术规程或标准进行生产,农业生产投入品的采购、使用情况有两年以上记录。有较详细的生产、销售、用药、免疫、养殖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
7、家庭农场在县级农业部门登记后。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家庭收支记录。必须注册并使用“家庭农场随手记”系统,将费用支出记录在“家庭农场随手记”里。
8、家庭农场主或者是家庭成员参加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或接受过相关专业技能培训。
9、家庭农场主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申报程序
1、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在各镇农业管理部门组织下,填报申报推荐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各镇负责初选、审核、推荐,并在家庭农场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家庭农场名称、申报内容、举报电话等。
2、县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第六条 申报材料
1、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
2、农业管理部门认定书,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营业执照复印件(畜牧养殖家庭农场提供)。
3、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农场从业人员数量、生产类别、经营规模、设施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品牌建设、发展规划等。
4、家庭承包合同、水域滩涂承包合同、水域滩涂养殖证、土地(水域)流转(租赁)合同、动物防疫合格证等复印件。
5、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农场主的毕业证。
6、当年财务收支记录,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必须注册并使用“家庭农场随手记”系统,将费用支出记录在“家庭农场随手记”里。动物免疫免检疫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7、场房场地、办公设备、附属设施证明材料(照片)。
8、农场主个人征信证明。
9.家庭农场管理制度等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 认定管理
1.县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审小组对各镇推荐的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盘山县人民政府官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认定。
2.县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各镇农业管理部门对所属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定期监测,监测内容为上述认定标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申报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存在舞弊行为的。
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经营规模达不到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最低标准的。
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或被媒体曝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获得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的、符合市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条件的,向上级逐级申报评选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盘山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
家庭农场名称 |
|
在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时间 |
|
||
在村级公示时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村委会印章 |
|
||
家 庭 农 场 基 本 情 况 |
家庭农场主:(签字) 年 月 日 |
村委会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镇人民政府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县级农业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主办单位:盘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ICP备案序号:ICP备案序号: 辽ICP备1300387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427-3554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