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农〔2023〕89号 关于印发盘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 县级示范社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
为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发挥其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依据《辽宁省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制定了《盘山县农民专业
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6日
盘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选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据《盘山县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为指导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县级示范社)。是指达到本办法要求。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评定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县级示范社评选工作,实行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示范社申报条件
(一)登记设立
1、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成立,连续运行两年以上。
2、 合作社章程符合农民合作社法的基本要求
(二)成员数量要求
1、种植业合作社(含农机合作社)不少于30人(一人代表一户,以下相同),畜牧养殖业合作社不少于15人,水产养殖业合作社不少于15人。
2、 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家庭承包农户达到35户以上,或者经营面积达到400亩以上。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的成员达到3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上,且符合第1项要求。
(三) 经营业绩
经营收入在50万元以上。
(四) 民主管理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或代表大会并有会议记录。
(五)成员账户健全,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和返还盈余记录清楚。
(六)信用良好
没有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污染环境事件、没有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理处罚。
第五条 申报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2、专业合作社农民成员名册(包含联系电话)。
3、农民专业合作社最近两年成员或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复印件)。
4、农民专业合作社3名农民成员账户(复印件)。
5、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复印件);
6、本社当年经营情况报告(1500字以内)。
7、相关照片
各项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均需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以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8、书面承诺告知,所有提供的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六条 各镇、街道进行初审,经材料审核合格后。将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申报信息及镇街举报电话。在该专业合作社主营业务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上报的材料。组织评审小组评审。对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评选。
第八条 县级示范社初选名单在其在盘山县人民政府官网公示5天。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文确定为县级示范社。
第九条 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镇、街道对申报的程序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县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对连续停业两年的。取消县级示范社称号。
第十一条 在评选过程中。发现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任何一项造假情形的。取消该合作社自发现年度的下一年度起三年的县级示范社申报资格。
在动态管理中,县级示范社有造假行为的。取消其县级示范社称号。以及自发现年度的下一年度起三年的县级示范社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申报表
农民合作社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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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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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级公示时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村委会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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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基 本 情 况 |
合作社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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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意见:
村主任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镇人民政府意见:
镇主管领导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县级农业部门意见:
局长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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