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23〕25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山县甜水镇“1.6”燃气爆炸火灾事故调查组的通知
甜水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2017年1月6日10时20分,盘山县夫宇食品有限公司临街建筑物发生燃气爆炸火灾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先后四次成立事故调查组,分别形成四份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认定事故性质、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及整改意见。四次事故报告其中两次被复议撤销,两次被法院裁决撤销。其中第一次事故报告被盘锦市法制办决定撤销;第二、三次报告被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第四次报告被盘锦市法制办决定撤销。
为彻底查明事故经过、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吸取事故教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指示,盘山县人民政府再次成立盘山县甜水镇“1.6”燃气爆炸火灾事故调查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谢恺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刘希凯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司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甜水镇政府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县人民法院参加,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法律顾问,参与事故调查。
一、成员名单
组 长:谢 恺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刘希凯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张宝军 县住建局局长
陆 潇 县司法局局长
李春贵 甜水镇镇长
郭 伟 县公安局副局长
赵 明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冯 洁 县总工会副主席
白雪东 县住建局副局长
吕 震 县司法局副局长
张尚龙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乔兆平 甜水镇副镇长
齐 济 县消防救援大队主管监督员
姜 蓉 县总工会劳动保护和基层工作部
张金奎 甜水派出所所长
陈琳琳 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股长
刘 松 县应急管理局法规股股长
刘 博 县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股长
翟 亮 县住建局公用事业股股长
唐士奎 甜水镇燃气办负责人
刘 洋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白 雪 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科员
洪 旭 县总工会劳动保护和基层工作部科员
白 杨 县住建局公用事业股科员
李迎春 甜水镇燃气办科员
李 兴 甜水派出所民警
王亚娟 县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科员
王宝章 县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科员
王庆民 县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科员
周红娟 县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科员
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直接经济损失认定组、后勤保障组。
(一)综合组
组 长:陆潇
副组长:吕震、赵明
成 员:刘博、陈琳琳、白雪、周红娟
法律顾问组:由县司法局选取5名法律顾问。
(二)管理组
组 长:王炳仁
副组长:张尚龙
成 员:刘松、张金奎、齐济、刘洋、王亚娟、王宝章、李兴
(三)技术组
组 长:张宝军
副组长:白雪冬
成 员:斋亮、白杨
专家组:由住建局选取5名事故相关领域专家。
(四)直接经济损失认定组
组 长:冯洁
副组长:姜蓉
成 员:洪旭、王庆民
(五)后勤保障组
组 长:李春贵
副组长:乔兆平
成 员:唐士奎、李迎春
二、职责分工
(一)综合组
建立工作制度,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协调有关方面开展事故有关舆情监测;联络、协调当地政府(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统一报送和处置事故调查的相关信息;负责证据材料的统一调取、接收、审查审理和保存保管。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法律顾问组:受综合组领导,由司法局选取5名法律顾问,针对行政复议、法院判决,撤销事故报告批复的原因,提供法律服务,给出合理性建议,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管理组
查明事故发生企业及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地方政府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监管部门监管执法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提交管理组调查报告。
(三)技术组
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负责事故现场勘察,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提交技术组调查报告。
专家组:受技术组领导,由住建局选取5名事故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证据采集、事故现场勘验,出具专家意见论证报告。
(四)直接经济损失认定组
按照法定程序,联络鉴定机构,认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提交直接经济损失报告。
(五)后勤保障组
做好事故调查组后勤保障工作;配合各组进行周边群众走访、燃气管线走向查看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1.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等各项具体工作。
2.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如不能参加事故调查组会议,应向调查组组长请假;事故调查组下设的各专业组成员,应服从各专业组组长的管理;事故调查期间事故调查组成员原则上不承担原单位工作,因原单位工作需要,长时间不能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的,由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提交更换调查人员报告。调查组各成员集中办公,不得迟到早退。
3.彻底查清事故直接原因和管理问题,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及时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尽快完成事故调查处理。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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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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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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