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盘山县2023年公共 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复函
盘山县住建局:
你局《关于延续盘山县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函》(盘县住建发〔2023〕14号)收悉。根据《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管理权限及《关于印发盘锦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2〕9号)文件精神,经我局研究,盘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继续按照盘县价字(2015)8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含取暖费、物业费、维修管理费)。
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租金收取场所显著位置将文件依据、租金标准等情况进行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三、本复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届时请在文件到期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报审核。
特此复函
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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