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23〕46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规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的工作意见(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十八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
《盘山县规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的工作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山县规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的工作意见(暂行)
为规范有序推进我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充分发挥新能源在能源供应保障、能耗双控调节中的作用,助推我县“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如期实现,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明确分布式光伏定义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安装,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两类,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是指企业在现役厂区内屋顶、建筑表面或车棚等构筑物上,通过自建或合同管理模式开发建设,单点接入容量不超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是指居民在不超过宅基地范围的居民屋顶、建筑物表面或自家院落内自筹资金开发建设,拥有光伏电站全寿命产权及收益,在380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有且只有一个接入点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具体要求
1.选址建设应合理规范。分布式光伏选址建设前要与属地园区、各镇(街道)、土地部门进行对接确认。项目选址、施工布置不得占用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等法律法规禁止占用的区域,分布式光伏未来产生的绿碳指标应由全县统筹。投资主体开展项目选址时,要综合考虑区域内气象地址条件及所利用建筑物的建成年限、结构类型、承重荷载、雪荷载、使用功能、周边环境、安全距离、消防救援能力等因素,有效规避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坍塌等安全风险。严禁利用危险性鉴定等级为C级、D级的建筑物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利用B级建筑物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要经过严格论证评估,并避让处于危险状态的结构构件。严禁利用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乙类的建筑物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利用此类建筑物附近的其他建筑物或场地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要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保证防火间距不小于30米,必要时加大防火间距。要充分考虑工商业建筑物生产形式、经营业务变化,以及业主、使用方变更等因素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的影响。
2.加强分布式光伏并网规模管理。单点接入小于6兆瓦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指利用工商业企业在现役厂区内屋顶、建筑表面或车棚等构筑物上的分布式光伏)和户用光伏项目(指在不超过宅基地范围的居民屋顶、建筑物表面或自家院落内的分布式光伏,包括自然人全款购、合作开发和融资租赁等模式)按照就近消纳原则,在具备接入容量的区域开发建设,与开发区域内电网建设、用电负荷相协调,避免远距离、跨区域送电。
3.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试点实施方案》和《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DL/T2041)要求,每季度末月20日前完成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分析,明确分布式光伏开发红、黄、绿色区域,测算辖区内变电站、线路、台区可接入容量,每季度末报给县发改局。
4.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管理。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谁负责投资、谁承担责任、谁申请备案”的原则。
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自投模式),居民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房屋自有证明、项目自投承诺等材料后到电网企业备案。由电网企业代自然人向县审批部门申请备案。
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租赁模式)的,由投资企业到县审批部门申请备案。租赁模式下,严禁投资企业以自然人名义备案,如发现企业假借自然人名义备案的行为,企业将被纳入我县黑名单,不得在县域内投资。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由企业自行备案,租用屋顶的需提供与屋顶产权单位签订的租用协议,明确屋顶租金和运维责任。不得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以房屋产权所有人(自然人)名义申请备案。自然人及企业备案的应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5.做好分布式光伏项目电网接入服务。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发改局沟通对接,结合新能源项目发展需要,及时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电网企业应明确办理并网手续的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在电网可接入容量范围内,按照申报接入时间顺序出具分布式光伏项目电网接入意见,严禁超容量接入。电网企业未出具接入意见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及未经备案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未取得接入意见自行建设的,电网企业不受理并网申请。
6.加强分布式光伏建设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项目备案建设,认真落实建筑荷载、抗风能力、防水工艺、规范施工、安全管理等相关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方式,相关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资质,使用的光伏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确保项目本质安全。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应在项目建成后提出并网申请,经电网企业开展涉网设备验收合格、并网调试完成后并网运行。不能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项目不得并网。以自然人为主体申请备案的,电网企业应在自然人提交备案材料时,对其提供《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以企业为主体申请备案的,备案机关应在企业提交备案材料时,对其提供《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7.加强分布式光伏建设的管理。分布式光伏项目要严格按照备案内容及规模建设实施,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调试、验收等参建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提供的服务及设备要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对项目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和网络安全主体责任。项目完成建设后,应经电网企业组织涉网设备验收合格和调试后并网运行,由电网企业依规统一调度,新增分布式光伏应具备可观可测功能。
8.提升接入消纳分布式光伏能力。电网企业要针对分布式光伏接入受限区域,统筹区域负荷水平和分布式光伏需求等因素,进一步加快电网升级改造,优化电网调度方式,提高电网接纳高比例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能力。鼓励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余量上网”,减小公共电网运行压力,优先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就近低压接入,不具备低压接入条件的地区,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可探索汇集送出。鼓励分布式光伏投资企业、电网企业综合考虑分布式光伏开发规模、负荷特性等因素,探索在消纳困难变电站(台区)集中配置或租赁独立储能设施,承诺配储的项目优先接入消纳。
9.加强分布式光伏运行监督管理。项目投资主体要切实承担起分布式光伏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责任,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项目安全隐患,确保光伏发电系统安全运行。电网企业要加强对辖区内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运行情况监测分析,每年向发改局报送分析报告。定期开展涉网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有无保护装置和保护装置是否投运、是否私自调整逆变器参数、电能质量是否合格、涉网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应依规向用户和相关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的应依规解网。
附件: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示范文本)
附件:
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示范文本)
(被告知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现就你单位 项目施工安全和质量管控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 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应当按要求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五、应当按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六、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应当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置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做好工程质量管控各项工作。
若发生违反上述事项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被处罚单位的信用记录。
告知人(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
被告知单位签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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