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理顺盘山县农村居民天然气 销售价格及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燃气供气企业:
为加快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工作,进一步完善价格机制,及时疏导上游价格调整带来的影响,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62号)文件要求,结合盘山县实际,并经盘山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我县农村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并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
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基础气价)调整为3.10元/立方米。
二、调整天然气阶梯气量标准
将第一档用气量提高至22立方米/月,第二档用气量提高至32立方米/月,第三档用气量提高至32立方米/月以上。年户用气量在264立方米以下(含264立方米)执行第一档气量价格为3.10元/立方米;年户用气量在264—384立方米(含384立方米)期间执行第二档气量价格为3.72元/立方米;年户用气量在384立方米以上执行第三档气量价格为4.65元/立方米。
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制定,即为3.41元/立方米。
居民生活取暖天然气壁挂炉气价按居民用气基础气价制定,即为3.10元/立方米。
三、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与门站等上游气源价格联动机制
1.建立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当门站等上游气源价格调整时,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按以下方式作相应同向调整:
价格联动额=(计算期含税综合采购平均价+上期含税累计变动影响单价-基期含税综合采购平均价)÷(1-供销差率)
实施联动后的销售价格=现行价格+价格联动额
2.联动启动点。当上游天然气价格累计变动达到或超过每立方米0.10元,则进入我县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程序;当上游天然气价格累计变动低于每立方米0.1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周期不少于一个年度,其销售价格在年底时对全年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动幅度加权平均后,确定销售价格联动幅度,在下一个年度进行调整。
3.联动实施程序。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达到或超过联动启动点时,由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申请,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由价格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执行。执行时间自企业提出申请日期的抄表气量开始。
4.特殊情况处理。当国内(或本地区)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或发生较重大突发事件,以及上游天然气价格出现短时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况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经报请县政府同意,可暂停、延迟联动,或缩小价格调整幅度。特殊情况结束后,恢复按原联动机制执行。
5.联动机制启动时间。联动机制自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布文件之日起执行。
上述联动机制不影响天然气销售价格正常调整,当燃气企业生产成本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对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时,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对燃气企业实行严格的成本监审基础上,提出调整我县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实施意见,经履行规定程序后,组织实施。
四、调价范围及时间
此次调价范围为盘山县所辖农村居民管道燃气用户,本通知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此件依申请公开) 2023年10月30日
抄报: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抄送: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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