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 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现公布盘山县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一、总体情况
2023年,盘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快转变政务公开职能,提高政策公开质量、夯实公开工作基础,更好发挥以公开促落实、强监管功能,确保取得实效 。
一是做好主动公开。按照年初政务公开工作重点和要求,重点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一是在决策公开中,加大以公开促落实、促效果,主动公开集中县政府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和落实情况。二是在管理和服务公开中,集中向社会公开机构设置、人事信息、招标采购等信息,做好清单发布和动态调整以及项目公开、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专项资金等财政信息公开。三是积极主动公开惠企利民、营商环境、就业创业、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等系列政策及政务信息,回应群众及网民关切、解疑释惑。
截至目前,全县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主动公开信息1500多条;县直各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主动公开信息5676。其中,县政府网站发布法定主动公开信息5093条,重点领域发布信息558条。
二是做好依申请公开。健全完善了依申请公开流程和工作制度,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对受理流程、答复格式、处理程序等都进行详细的部署,要求各单位各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我县共受理依申请公开46件,已办结46件,办结率100%,申请行政复议6件,诉讼3件。
三是做好政府信息管理。一是持续做好已公开政府信息规范管理,分类发布规范性文件、一般文件,标明名称、发布时间、有效性等信息。二是严格落实“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对拟制的公文严格审核把关,对无法及时公开的信息依法依规说明理由。三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坚持“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核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四是注重隐私排查,重点对身份信息、手机号码等个人隐私信息严格审查,常态化与专项排查相结合。
四是做好平台建设。按照省市《关于加快推进26个国家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推进了政务公开重点工作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参照国家政务公开基层标准化公开目录,结合我县实际,在政府网站新开设“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栏目,主要包括税收管理、财政信息、义务教育、安全生产、保障性住房、涉农补贴、养老服务等23个子栏目。
五是做好监督保障。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监督指导,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了县政府业务工作考核体系,全年对各镇街、县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实地督查2次,绩效检查1次。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印发的《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深入基层现场指导,提升业务人员整体水平。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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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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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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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8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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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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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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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97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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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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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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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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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933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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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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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 益组织 |
法律服 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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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45 |
1 |
0 |
0 |
0 |
0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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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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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41 |
1 |
0 |
0 |
0 |
0 |
42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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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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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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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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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2 |
0 |
0 |
0 |
0 |
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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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2 |
0 |
0 |
0 |
0 |
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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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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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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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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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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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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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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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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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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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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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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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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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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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45 |
1 |
0 |
0 |
0 |
0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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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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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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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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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 |
0 |
1 |
6 |
0 |
0 |
0 |
0 |
0 |
0 |
0 |
1 |
2 |
3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2年存在问题改进情况:
一是提高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时效性、针对性,保证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做到动态工作随时公开,日常工作按时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
二是优化网站内容建设工作。丰富深化政府网专栏内容,聚焦企业、群众高频需求,围绕惠企服务、民生热点,推进政务公开,优化政务服务,提升用户体验,提供可用、实用、易用的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和便民服务。
三是我县印发了《关于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从政策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工作目标、主要内容等,全面公开、精准解读文件,切实增强解读效果,方便群众理解。
2023年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公开意识需要进一步强化。部分单位和部门的信息公开内容完整性、及时性距离新《条例》要求还有差距;二是公开形式的便民性有待提高。公开形式还不够丰富,公开内容还不够贴近群众生产生活。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1、全面公开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按照《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23〕7号),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将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中集中公开。
2、切实落实政策解读工作规范。加强和规范全县各级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截至目前,共发布政策解读文件27个,其中图片解读21个,图片解读占比达78%。
3、积极开展三年行动相关信息公开。县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开各单位各部门落实三年行动方案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信息,及时发布工作进展、重大活动、典型经验等信息,积极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4、及时更新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及时发布最新版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政府性基金目录,公开收费事项、政策依据、收费标准,坚持清单化管理,确保清单之外无收费。
5、全面提升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对照各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优化调整县级政府门户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栏目设置,完善和细化公开内容。杜绝事项目录与公开内容不一致问题。
6、发挥政府信息公开联系电话作用。政府网站已准确公开各镇街、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联系电话,要求有专人负责接听群众来电,在解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的同时,重点加强对政策咨询类来电的回复和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告知回复。
7、切实落实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公开前各项审查程序,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建立健全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更新管理机制,防范数据汇聚引发泄密风险。
8、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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