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政法委2024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目 录
第一部分 盘山县政法委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情况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盘山县政法委2024年度部门预算报表
一:2024年度收支预算总表
二:2024年度收入预算总表
三:2024年度支出预算总表
四:2024年度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
表
八:2024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2024年度部门综合预算项目支出表
十:2024年度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盘山县政法委2024年度部门预算相关情况说明
一、2024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五、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盘山县政法委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盘山县政法委主要部门工作职能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全局性部署和县委对政法工作的部署要求,推进平安盘山、法治盘山建设,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三)指导推动政法系统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协助组织部署考察、管理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代管县法学会。
(四)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政法工作情况动态,分析社会稳定形势,创新完善多部门参与的综治维稳工作机制,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五)加强对政法工作的督查,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反邪教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工作。
(六)组织开展政法领域调查研究,研究拟订盘山政法工作有关政策和重大措施,及时向县委提出建议,参与有关政府规章起草、修改工作。
(七)掌握分析政法舆情动态,指导协调政法各部门媒体网络宣传工作,指导政法部门做好涉及政法工作的重大宣传工作。
(八)监督和支持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研究和协调重大、疑难案件,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九)组织研究政法改革中带有方向性、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重大问题,贯彻中央深化政法改革的决定和精神及县委具体要求。承担县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工作。
(十)承担县涉疆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本部门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如下:综合办公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股(维稳指导科、国家安全科、反邪教协会办公室)、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股(执法督查科、综治督导科、基层社会治理科)、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股(政策研究室、宣传教育科)。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根据《关于批复2024年县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盘县财发[2024]4号)要求,纳入 2024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一级预算单位:盘山县政法委
第二部分 盘山县政法委2024年度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公开01表:2024年度收支预算总表
公开02表:2024年度收入预算总表
公开03表:2024年度支出预算总表
公开04表:2024年度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公开05表: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公开06表: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公开07表: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
表
公开08表:2024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公开09表:2024年度部门综合预算项目支出表
公开10表:2024年度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公开11表: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盘山县政法委
2024年度部门预算相关情况说明
一、2024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根据《关于批复2024年县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盘县财发[2024]4号)要求:
1.收入预算382.4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382.47万元,非税收入0万元。
2.支出预算382.4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25.6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6.12万元,卫生健康支出9.7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1.01万元。
3.与2023年度预算比,收入减少141.63万元,减少27.02%,原因是人员调整及项目支出减少。支出减少141.63万元,减少27.02%,原因是人员调整及项目支出减少。与2023年度预算相比,财政拨款收入减少141.63万元,减少27.02%,原因是人员调整及项目支出减少。与2023年度预算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减少141.63万元,减少27.02%,原因是人员调整及项目支出减少。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4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支出0万元。
2024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支出与2023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支出持平。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15.82万元,比2022年预算减少5.24万元,减少24.88%,主要原因是人员减少及办公经费调整。其中:办公费2.28万元、印刷费2.0万元、差旅费0.26万元、其他交通费11.28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盘山县政法委资产总额52.88万元,其中,流动资产0万元,固定资产46.31万元。固定资产中共有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共价值46.31万元;共有车辆3辆,价值0万元。
五、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根据《关于批复2024年市县级部门预算的通知》(盘县财发[2024]4号),支出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0万元。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中共盘山县委政法委员会2024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7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7个,涉及资金176.48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一般公共服务(类)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6.一般公共服务(类)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7.一般公共服务(类)组织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8.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信访事务(项)反映各级政府用于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方面的支出。
1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2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21.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2.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3.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反映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
24.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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