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盘县自然资罚字〔2023〕第4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县自然资罚字〔2023〕第49号
王铁文:
该案是在卫片执法检查时发现,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调查。经查,你在2022年5月20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盘山县高升街道南关村土地建仓库,总占地面积283平方米,地类为农村宅基地,仓库面积283平方米,该项目用地无任何用地手续。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该项目在城镇开发边界内。
2024年1月1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盘县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第49号﹜,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 3、宗地图;4、现状图;5、规划图;6、用地说明;7、规划证明;8、身份证复印件;9、占地现场照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被处罚人限期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8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盘山县高升街道南关村村民委员会;
2、并对违法当事人占用的28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00元的罚款,共计28300.00元人民币(贰万捌仟叁佰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觉履行,期限6个月。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盘山县人民政府或者盘锦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盘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亮、高艳艳
电 话:5589222
地 址:盘山县行政审批大厅四楼446室
盘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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