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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发〔2024〕1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6 浏览次数:122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23〕19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盘政发〔2024〕1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总体目标。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逐步完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立文物保护工作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是全县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140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各镇(街道)要根据普查结果,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后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依法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镇街普查机构,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发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镇街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我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四、经费保障

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区)、镇街、共同承担,各级政府要把此次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使用必须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各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五、组织实施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盘山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全县文物普查实施方案,不作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文物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县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军队营区范围内文物认定方面的事项,由县人民武装部协同相关部队和属地文物管理部门开展;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县文物局负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全县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各镇(街道)作为责任主体,要把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设立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辖区内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县文物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全县文物普查工作的实施和检查监督,提供技术支持、业务指导,终审全县普查结果等工作。各镇(街道)主要负责对已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复查,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负责,如实填报普查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有关规定和文物普查工作有关要求,全县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要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建立普查原始档案,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二)规范管理,保证普查数据质量。各镇(街道)要加强普查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健全文物普查工作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受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锻炼队伍,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各镇(街道)要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文物普查工作。开展普查培训和业务学习,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鼓励文物系统年轻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文物普查工作。通过文物普查工作,建强文物保护队伍,提升普查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有效推进全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四)广泛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各镇(街道)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的认知、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加强与人民群众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附件:盘山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盘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盘山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宋普光  县委常委、县委副书记

曹静竹  副县长

副组长:何桂立  县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副部长

唐  博  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局长

成  员:毕  强  县委办公室副主任

薛宏伟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孙国良  县教育局副局长

孙士野  县民政局副局长

王  营  县财政局副局长

张东雷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李涵睿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刘海涛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尹大明  县水利局副局长

张宏伟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潘  烨  县统计局副局长

韩  涛  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郑艳红  县文化旅游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郝树申  县文化旅游事务服务中心文物股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办公室主任由唐博同志兼任。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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