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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 2024 年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9 浏览次数:325

盘山县、大洼区委组织部,盘山县、大洼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 厅关于做好 2024 年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科学确定项目和运营模式

(一)扶持主体。承担和实施 2024 年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主体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含国有农场分场)。

(二)扶持范围。原则上,年经营收益超过 50 万元的村及 2016 年以来享受过省以上财政扶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 的村不得承担项目(2023 年单独享受省财政扶持政策的乡村振兴示范带所涉村除外)。

(三)扶持数量。盘山县 8 个、大洼区 5 个村(分场)。

(四)前置条件。须先完成项目储备入库,未入库的项目不得申报。

(五)扶持方向。要注重支持村党组织领办创办合作社经营 项目,提倡向省乡村振兴示范带所涉村和“党群共同致富 ”活动 实施主体倾斜。资源富足区域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重点发展种 养业、农产品初加工等生产经营类项目;资源相对匮乏区域,立 足当地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冷链仓储、物业服务、土地流转、生产托管等居间服务。

(六)运营方式。项目运营可采取直接经营、委托经营、出 租经营、入股经营等模式。鼓励地域相近、产业趋同的集体经济 组织围绕区域特色产业开展合作经营,抱团发展;鼓励深挖自然、 人文等资源,发展乡村旅游等。发展空间有限的村,可参考飞地 模式异地发展。经营能力薄弱的村,可探索入股合作方式,实现稳定收益分红。

(七)严禁事项。项目资金严禁用于公益事业,建设村内道路、文化广场等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无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严格履行项目申报程序

(一)抓紧做好项目入库。严格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审核、 行业论证、县级审定”的程序,做好项目入库工作,项目库需经县(区)级公示无异议,进行县(区)级公告。

(二)同步开展前期工作。结合年度目标任务及资金计划, 在确定年度村集体经济项目储备方案,并纳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管理基础上,同步做好土地对接、环评等前期工作。

(三)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照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四 到县 ”要求,县(区)级负责项目审批,落实项目管理主体责任。 县(区)级党委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年度资金规模、 目标任务 和承担项目的主体资格条件,从项目库中选择年度拟实施项目, 编制《××县(区)2024 年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实施方 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需明确项目名称、承担主体、 实施地点、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现有资源资产及财务情况、资金 来源及规模(含省以上财政资金 80 万元/村、市级配套资金 10  /村、县级配套资金、其他资金)项目内容、运营模式、实施期 限、预期收益、收益分配机制等事项。同时,填写《××县(区) 2024  年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计划表》(见附件, 以下简称《项目计划表》),《项目计划表》必须与县级实施方案内容一致。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务必于 2 月底前完成。县(区)实施方案 和项目计划表经县(区)党委和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四)申报材料审核流程

项目申报工作时间紧,为提高工作效率,市级初审实行即时 审核,市级收到一个县(区)材料(实施方案、项目计划表)即 刻组织初审,通过一个向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报送一个。具体流程如下:

1.材料收集。市农业农村局 2 月底前在线上完成申报材料收集,线上即时转送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2.联合初审。市委组织部组织市级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 兴部门开展联合初审(3  5  日前完成)。组织部门重点审项目申 报材料是否完整、 内容是否全面;财政部门重点审省级分配项目 指标是否全部落实;农业农村部门重点审项目是否符合支持方向;

乡村振兴部门重点审项目申报流程是否完整。

——项目计划表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向县级提出改进建议,需要重新履行立项程序的重新履行;

——项目计划表内容符合要求的,但县(区)实施方案需要 完善的视同初审通过,市级可先将项目计划表报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县(区)实施方案经修改完善后及时补报。

全市县区实施方案初审通过后, 由市级组织、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联合行文,分别报省级对口部门。

3.联合复审。省级复审由省委组织部组织省财政厅、省农业 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开展。市辖区内所有县(区) 申报材料 复审通过后, 由市级组织、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联合行文, 向省级对口部门分别报送市级项目清单。

4.县区公告。项目计划表通过复审后,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将项目计划表在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并将公告网址上传到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

(五)村级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与批复

1.方案编制。省级复审通过后,县(区)、镇(街道)要指导 承担项目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场)依据县区实施方案编制本村(分场)项目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项目进度安排等。

2.项目批复。村级项目实施方案( 一式二份)报县级相关行 业主管部门批复(项目批复部门由县级党委确定),318日前完成批复工作。

3. 系统立项。项目批复后,即可开工建设, 由县级农业农村 部门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完成项 目立项操作。经批复的村级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意见由村、乡镇(街道)各存档一份备查。

4.项目调整。原则上,县级项目实施方案一经市级初审和省 级复审通过后不再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出具情况说明并在规定 时限内重新履行初审和复审、村级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程序,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补充公告程序。

5.更新信息。项目开工、建设全过程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注 意及时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更新相关时序信息。

 

××县(区)2024 年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计.xlsx

 

2024  2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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