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24〕7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 镇、街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24〕7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
镇、街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十八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镇、街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山县镇、街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杜绝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悬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盘锦市镇(街道)消防工作站管理规定》(盘安委发〔2022〕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为确保镇、街消防安全工作有效开展,镇、街应组建消防安全委员会,并建立消防工作站。
第三条 镇、街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镇、街消防工作站负责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镇、街消防工作站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推动镇、街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制定辖区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属地消防问题,分析消防安全形势,落实消防工作任务,通报消防工作信息,汇总上报镇、街消防工作情况。
(二)组织传达、学习、贯彻消防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落实措施,下派工作任务,收集反馈信息。
(三)承担镇、街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确保镇、街消防安全委员会实体化运行。
(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定期开展村(社区)级消防工作考核。
(六)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七)定期对网格员开展消防业务培训、考核,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八)承担属地政府专职消防队日常管理工作,组织专职(志愿)消防队开展防火巡查、宣传培训、熟悉演练、应急救援等工作。
(九)指导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定期开展消防技能培训和熟悉演练工作。
(十)完成县消防救援大队及镇、街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镇、街消防工作站应设站长1名(原则上由镇街分管消防工作副职兼任),副站长1名,工作人员若干,工作人员数量应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原则上每名工作人员负责检查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数不宜超过200家。
第六条 镇、街消防工作站要达到“有制度、有保障、有专人、有能力”的标准。消防工作站工作人员应“专人专岗专职”,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消防宣传培训等能力,人员调整岗位需报告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工作站人员由镇、街负责日常管理。
第七条 镇、街对消防工作站统一安排办公地点,悬挂“消防工作站”标牌,配备办公、日常工作所需物品。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建立岗位培训制度。镇、街消防工作站人员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培训。
第九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镇、街消防工作站站长每季度集中召开联席会议,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等。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召集,存在突出问题的报告县政府。
第十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镇、街消防工作站之间、消防工作站和县消防救援大队、属地公安派出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新投入使用或改扩建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应纳入检查范围,符合相关标准的应按程序移交县消防救援大队或公安派出所。
第十一条 建立隐患即报制度。镇、街对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经复查发现未整改涉嫌构成违法行为的,立即报送并移送县政府行业主管有部门依法处理,并持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日常检查
第十二条 镇、街对单位、个体工商户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以及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农用设施、自建房、场所内施工现场等其他检查参照本暂行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镇、街的消防安全检查范围为除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附件1)和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附件2)、公安派出所监管的“九小场所”(附件3)以外的单位、个体工商户。
第十四条 镇、街应在每年2月1日前确定检查对象范围,建立台账并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消防救援大队)备案。
第十五条 镇、街对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
第十六条 镇、街消防安全检查包括以下种类:
(一)日常检查,对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抽查,镇、街应当在年初编制年度检查计划,要将10人以上活动的公共场所和3人以上前店后库有人员住宿的场所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检查频次。年度检查计划年初上报县消防救援大队后,按检查计划开展日常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火灾多发频发的行业、领域和区域,或者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消防救援机构的统一部署,以及在重大节假日、火灾多发季节等重点时段,实施的检查;
(三)其他检查,开展复查、参与联合检查、个案监督检查,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实施的其他检查。
镇、街实施日常检查、专项监督可以参照消防救援机构相关文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
第十七条 镇、街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时,制发《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责令被检查单位依法改正的行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期限按照整改难易程度确定,整改期限届满应当开展复查。
第十八条 对举报投诉的个案监督检查,3个工作日内完成。按照受理平台的要求执行,检查时限从有管辖权的镇、街接到举报投诉时间开始起算。
检查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安全检查记录》中注明。
第十九条 镇、街进行日常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用电防火安全情况,是否存在随意乱接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等违规用电行为;
(二)用火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醇基液体等燃料的情况,是否定期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设施清理,焚香祭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动火安全管理情况,明火作业是否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看护措施,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人员是否实行严格是否持证上岗;
(四)疏散设施管理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是否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消防设施、器材管理情况,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六)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七)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八)培训演练情况,是否对员工进行消防“一懂三会”和“四个能力”培训,是否组织员工开展灭火和疏散演练;
(九)是否存在违规住宿的情况。
第二十条 镇、街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时,有权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第二十一条 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东北(快递)电商物流产业园内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由管委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参照本暂行规定。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二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做好镇、街考核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和镇、街共同做好消防工作站人员的考核,县消防救援大队开展业务项目考核,考核权重为50%,镇、街开展公共项目考核,考核权重为50%。
第二十三条 对消防工作站人员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到位发生责任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上级相关规定对此项工作要求有变化时,按照上级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处印制镇、街名称)
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镇、街监督检查适用)
编号:〔 〕第 号
检查类型:□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检查类型:□复查 □联合检查 □个案监督检查 □ 其他根据工作需要实施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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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对象情况 |
单位或个体 工商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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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经营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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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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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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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情况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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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防 安 全 管 理 |
1.消防安全制度 2.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3.防火检查 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消防演练 6.其他情况: |
□有 □ 无 □组织开展 □未组织开展 □组织开展 □未组织开展 □有 □无 □组织 □未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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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防 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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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车通道 □畅通 □被堵塞、占用 □无 2.疏散通道 □畅通 □堵塞 □锁闭 3.安全出口 □畅通 □堵塞 □锁闭 □缺少 4.防火门 □完好有效 □常闭式防火门常开 □损坏 □不涉及 5.疏散指示标志 □完好有效 □损坏 □缺少 □无 6.应急照明 □完好有效 □损坏 □缺少 □无 7.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应急照明 □否 □是 □不涉及 8.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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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情况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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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防 设 施 |
1.室内消火栓 □未设置 □完好有效 □损坏 □无水 □配件不齐 □被遮挡、圈占 □不涉及
2.灭 火 器 □未配置 □完好有效 □失效 □缺少 □配置类型错误 □设置地点不当
3. 建筑消防设施 □定期维修保养并记录 □无记录 □未定期维修保养 □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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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 险 品 管 理 |
1.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否 □是 □不涉及 2.是否存在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否 □是 □不涉及 3.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否 □是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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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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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检查内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检查情况和内容中逐一载明. |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检查人员(签名):
主要负责人或陪同检查人员(签名):
(此处印制镇、街名称)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第 号
:
根据《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 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存在下列 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对上述第 项,责令你单位(场所)立即改正。
对上述第 项,责令你单位(场所)于 年 月 日前改正。
改正期间,你单位(场所)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此处加盖消防安全检查专用章)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签收: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一份存档。
(此处印制镇、街名称)
移送单
〔 〕第 号
移送单位(镇、街):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被检查单位、个人工商户名称:
被检查单位(场所)地址:
移送情形: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检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需要专业技术判断的;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需要专业技术判断的;
□未按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意见整改的;
□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
□应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公安派出所进行日常监管;
□其他。
移送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
一式两份,一份交移交单位、一份交被移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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