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执行盘锦森林公园 收费标准的批复
盘锦森林公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延续执行盘锦森林公园收费项目价格标准的请示》(盘森旅发〔2024〕2号)已收悉。我局根据你公司过去一年的实际运营情况,经研究,同意延续执行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公园门票 30元/人、次
景区电瓶车 15元/人(景区内当日可凭票随时上下)
二、你单位要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做好门票优惠和收费的公开、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批复自2024年4月28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届时请在文件到期前二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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