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锦坤鹏商砼年产16万立方米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公示
盘锦坤鹏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盘锦坤鹏商砼年产16万立方米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组织有关专家审查,经盘山生态环境分局局务会研究决定,现就该“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同意“报告表”专家评审意见。“报告表”编制较规范,依据充分,环境保护目标明确,环境标准和污染因子选择准确,污染工程分析和评价结论可信,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可行,符合环评导则要求,可作为该工程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盘锦坤鹏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投资150万元在盘锦市盘山县吴家镇郭家村建设年产16万立方米混凝土项目,项目占地面积4110.75m2,厂区地面硬化,厂房和原料暂存间连接全封闭,新建一条混凝土搅拌生产线,年产16万立方米混凝土。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只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环保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内容、环保目标 、环境标准和污染因子、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严格环保管理,还要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原料砂子、石子由运输车辆进入原料库卸料,原料库为封闭原料库。水泥、粉煤灰原料装卸产生粉尘由上方仓顶顶部自带布袋除尘器(2#、3#、4#)处理,通过排气筒(DA002、DA003、DA004)排放。计量仓配料粉尘由集气罩收集后,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1)排放。搅拌机上料粉尘由集气罩收集后,经顶部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5)排放。无组织粉尘采用加大洒水抑尘方式减少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浓度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3标准限值。
2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搅拌机清洗水、运输车辆清洗水等生产废水均进入沉淀池(20m3)进行沉淀后回用于混凝土产品搅拌机用水,全部进入产品不外排;员工生活污水排入旱厕(20m3),定期清掏,不外排;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80m3)沉淀后回用于生产。
3噪声污染防治措
项目选购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车辆运输时间,禁止夜间拉运。生产设备采取减震、降噪、封闭厂房隔音、选用低噪声设备等措施后,经上表预测结果可知,厂界四周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除尘器收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收集后的落地后回用于生产。沉淀池产生的底泥,定期清掏后回用于生产。废机油、废机油密封桶装暂存于危废贮存间,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环保设施安全生产。严格落实防渗池等风险防范措施,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四、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建设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符合环保验收条件后,要按照环保相关法规规定进行验收,经审查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正常运行,由县生态环境执法队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行期环境监管工作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355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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