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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明远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公示

发布时间:2024-05-30 浏览次数:203

盘锦明远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盘锦明远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组织有关专家审查,经盘山生态环境分局局务会研究决定,现就该“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同意“报告表”专家评审意见。“报告表”编制较规范,依据充分,环境保护目标明确,环境标准和污染因子选择准确,污染工程分析和评价结论可信,环保对策措施可行,符合环评导则要求,可作为该工程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盘锦明远仓储物流有限公投资1000万元在盘锦市盘山县吴家郭家村建设盘锦明远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仓储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包括:5000立方米储罐6相关配套仓储设施设备装置、泵房、配电室、应急处理池等;配套消防泵房、消防水罐厂区警示标识、消防器材、等;以及办公楼1300平方米、办公用房380平方米和库房1000平方米等;配套建设4吨燃气导热油加热锅炉一台4吨生物质备用导热油加热锅炉一台、导热油储罐系统及配套设施等。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只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环保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内容、环保目标 、环境标准和污染因子、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严格环保管理,还要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设1台4t/h2800kw) 天然气锅炉烟气经低氮燃烧处理后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要求1台4t/h备用生物质锅炉采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颗粒为燃料采用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35米高排气筒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要求。项目大小呼吸废气收集后经“电捕集器+高效吸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0m排气筒P2排放。润滑油、沥青罐车装车采取罐车顶部插入装车油管,装车油管底部浸没式装车的形式,在上部卸油口处设有机废气收集罩,收集的有机废气送油气回收系统处理。项目在装车鹤管处设置废气回收的集气罩,通过集气管道与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连接,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排气筒P2排放运行期沥青仓储产生的工艺废气非甲烷总烃、沥青烟及苯并[α]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值,润滑油储罐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废气执行《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表A限值,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2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盘锦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初期雨水经隔油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同排入盘锦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处理,雨水排入雨水管网。项目废水排放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及盘锦市第三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

3噪声污染防治措

项目选购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基础减震垫输油泵与管道连接部分使用柔性材料做柔性连接;高噪声泵、风机等外设隔声罩;加强生产管理,营运过程中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经过减振、隔声、距离衰减后,项目东、南、西厂界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北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固体废物炉灰除尘灰回收后外售给肥料厂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置清罐底泥、废导热油、润滑油过滤的残渣、吸收塔渣、废活性炭、电捕集器废油为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后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洗罐废水暂存于事故池,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环保设施安全生产。严格落实防渗池等风险防范措施,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四、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建设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符合环保验收条件后,要按照环保相关法规规定进行验收,经审查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正常运行,由县生态环境执法队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行期环境监管工作。

 

关于辽宁省中源新材料研发有限公司沥青储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公示

辽宁省中源新材料研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辽宁省中源新材料研发有限公司沥青储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组织有关专家审查,经盘山生态环境分局局务会研究决定,现就该“报告表”批复如下:

二、同意“报告表”专家评审意见。“报告表”编制较规范,依据充分,环境保护目标明确,环境标准和污染因子选择准确,污染工程分析和评价结论可信,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可行,符合环评导则要求,可作为该工程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辽宁省中源新材料研发有限公司投资2000万元在盘锦市盘山县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建设沥青储运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新建6个4000m3沥青储罐,2个1000m3消防水罐,一台4吨燃气有机热载体锅炉(导热油炉),以及配套装卸车设施和人员办公生活设施等。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只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环保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内容、环保目标 、环境标准和污染因子、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严格环保管理,还要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采用带有低氮燃烧器的有机热载体锅炉,烟气通过12m高的排气筒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要求。项目沥青储罐排气口处设置全密闭有机废气收集罩,收集的有机废气送废气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采用水喷淋+两级活性炭箱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罐车装车时采取罐车顶部插入装车油管,装车油管底部浸没式装车的形式,在上部卸油口处设有全密闭有机废气收集罩,收集的有机废气送废气处理设施(与沥青储罐废气处理设施共用)。罐车卸油时需先将卸油管连接到卸油槽上,采取底部浸没方式将罐车内物料先卸入卸油槽内,再由槽内输油泵,泵入储罐内。卸油槽处设有全密闭废气收集罩,收集的有机废气送废气处理设施(与沥青储罐废气处理设施共用)。废气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共用沥青储罐废气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沥青烟及苯并[α]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废气执行《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表A限值,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2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项目区内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排水方式。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初期雨水经厂区初期雨水池收集后经隔油处理后和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3噪声污染防治措

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基础减振措施,加强设备日常检修和维护,以保证各设备正常运转,同时加强生产管理,经过减振、隔声、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储罐检维修废水、废导热油、罐底油泥及清罐残渣、废活性炭、水喷淋设施废液、隔油废渣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环保设施安全生产。严格落实防渗池等风险防范措施,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四、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建设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符合环保验收条件后,要按照环保相关法规规定进行验收,经审查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正常运行,由县生态环境执法队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行期环境监管工作。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355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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