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2024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
发布时间:6.11
盘山县2024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
一、住宅用地总量和结构
2024年度本县住宅用地计划供应20公顷,其中产权住宅用地20公顷(商品住宅用地20公顷,共有产权住宅用地0公顷),租赁住宅用地0公顷(保障性租赁住宅用地0公顷,市场化租赁住宅用地0公顷),其他住宅用地0公顷,详见附表1。
二、住宅用地供应布局
根据人口结构情况、居民住宅需求、房地产市场走势,合理确定计划供应的住宅用地规模。在区域分布上,城市建成区计划供应20公顷,城市新区计划供应0公顷,达到均衡合理布局,有利于促进职住平衡。
(注:未划分城市建成区、城市新区的,可在行政区域上明确供应布局;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计划供应的住宅用地细化到宗地,参照附表2填报)
三、住宅用地供应保障措施
本计划向社会公开。
附表1
盘山县2022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表
单位:公顷
市(县) |
总量 |
产权住宅用地 |
租赁住宅用地 |
其他住宅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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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 住宅用地 |
共有产权 住宅用地 |
小计 |
保障性租赁住宅用地 |
市场化租赁住宅用地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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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
② |
③ |
④ |
⑤ |
⑥ |
⑦ |
⑧ |
合计 |
2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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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示范文本及样式表格,是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的补充,住宅用地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
2.住宅用地类型按照产权性质,划分为产权住宅用地、租赁住宅用地、其他住宅用地。其中,其他住宅用地是指无法归类到前两大类的住宅用地,如回迁安置房用地等。
3.租赁住宅用地分为保障性租赁住宅用地和市场化租赁住宅用地,其中保障性租赁住宅用地包括用于建设公租房等带有保障性质的租赁住宅用地,其余为市场化租赁住宅用地。在土地来源上,包括通过集中建设或者配建方式新增供应的土地,不含通过改建等方式盘活的存量土地。
4.大城市供应的租赁住宅用地一般不低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10%。即④=⑤+⑥,且④≥①*10%。
附表2
XX市(县)XX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宗地表
单位:平方米
序号 |
宗地编号 |
宗地坐落 |
宗地面积 |
住宅用地类型 |
供应方式 |
计划供应时间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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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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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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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各地根据本地区情况,可选填此表。
2.住宅用地类型按附表1的分类(商品住宅用地、共有产权住宅用地、保障性租赁住宅用地、市场化租赁住宅用地、其他住宅用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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