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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24〕17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 县属国有企业委托监管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0 浏览次数:78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十八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县属国有企业委托监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619


(此件公开发布)

盘山县县属国有企业委托监管方案

根据《盘山县县属国有企业分类监管方案》文件要求,结合《盘山县国有企业委托监管实施意见》(盘县政办发〔2017〕42号)、《盘山县公益性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盘县委办发〔2018〕96号)、《关于组建盘锦盘山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的实施方案》(盘县委办发〔2017〕93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对委托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委托方、受托方、委托监管企业各自职责,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央和省、市、县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精神为指导,以加快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形成国资监管一盘棋为方向,充分发挥委托监管专业化优势,切实增强国资国企委托监管实效。

(二)基本原则

1.权责清晰。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与相关主管部门通过签订委托监管协议书的形式,明晰工作边界,明确双方权责。

2.管理规范。对委托监管企业的监管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国有资产监管的统一要求规范运作。

(三)任务目标

规范县属国有企业委托监管工作,完善国资国企委托监管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明确委托方、受托方、委托监管企业各自权力、职责和义务,规范监管流程,加强协同配合,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国企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主体职责

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根据企业管理需要,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分企业委托给企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实施监管。在出资关系上由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作为出资人代表,在企业监管上由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监管协议,授权受托单位监管委托监管企业的实际运行、资产债务、人事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任务等。

委托主体分别为“委托方”“受托方”和“委托监管企业”。“委托方”是指县政府授权的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代表县政府对县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受托方”是指受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委托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管的有关部门,包括经开区、农业农村局、国资公司、农垦集团和镇街。“委托监管企业”是指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需要进行委托监管的县属国有企业。受托方及委托监管企业详见附件。

(一)委托方职责

委托方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应由委托方登记、备案、审核、审批、核准或转报的国资监管事项,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负责股权管理,不介入委托监管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具体业务。

2.按照相关规定对委托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履行任命程序。

3.指导受托方完善委托监管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4.负责委托监管企业的公司章程、资产重组及改制、资本金增减、资产核销等重大事项的审批。

5.按照国有企业监管规定,向委托监管企业委派监事会监事。

(二)受托方职责

受托方对委托监管企业实施监管,代行出资人监管职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企业领导人员及一般工作人员管理。

负责制定委托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及一般工作人员的薪酬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薪酬发放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负责企业一般工作人员的选聘并报委托方备案。

2.负责企业国资收益及预算管理。

将委托监管企业收益收缴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组织和监督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预算的执行及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3.重大事项初审或审批。

负责委托监管企业公司章程、资产重组及改制、资本金增减、资产核销等重大事项的初审并报送委托方审批;对委托监管企业对外投资、担保、抵押贷款、捐赠等事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指引要求履行审批职责,并开展监督检查,对受托监管企业实施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4.负责业绩考核工作。

指导委托监管企业制定经营目标,负责委托监管企业年度业绩考核工作。

5.负责企业日常监管工作。

指导委托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民主管理等制度,做好委托监管企业职工劳动就业、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等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要求对企业实施日常监管。

6.健全监管组织和制度。

明确对委托监管企业实施日常监管的内设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和分管领导;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议事机构;组建委托监管企业党支部;依据人员规模和功能定位,可设立工会。加强委托监管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

7.披露企业重大信息。

受托方有义务就委托监管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大信息定期向委托方披露。

(三)委托监管企业职责

委托监管企业按照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国资监管的统一要求,依法自主经营,实现国资保值增值目标,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按规定向委托方上报企业重大事项。

2.制定经营目标,接受受托方经营业绩考核。

3.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效益情况,向受托方提出内设机构调整和聘用(解聘)人员申请,待取得批复文件后具体实施。

4.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5.接受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监管事项监督检查。

6.其他需要完成的工作事项。

三、委托监管协议签订与解除

(一)委托监管协议签订

委托方和受托方根据委托监管企业具体情况,签订委托监管协议,明确委托监管期限、委托事项、委托权限等内容。委托监管合同期限为三年,如无重大监管体制变化或另行发文终止,到期自动续约。

(二)委托监管协议解除

委托方在对委托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向受托方反馈并要求按照制度和文件的规定及时纠正。委托监管各方应当全面履行各自职责,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根据工作情况,对不适宜继续实行委托监管的企业,由委托方报县政府同意,与受托方解除委托监管协议,实行直接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委托方应通过有关会议,通报国资监管情况;做好国资监管制度宣传、培训和工作落实,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监督指导受托方履行国资监管职责。委托方和受托方应互相支持和配合,协同推进县政府决定或批准的有关国资重大项目。

(二)加强国企监管能力

受托方要切实加强国企监管能力,不断完善委托监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人员管理及资产债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委托监管企业年度业绩考核工作,提升监管企业市场竞争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水平及经营效益水平,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任务。

(三)完善事项报告制度

委托监管企业应每年向受托方至少进行一次工作述职。述职内容包括年度资产运营情况、国资保值增值情况、重大事项等。

附件:

盘山县委托监管企业清单

委托监管企业分类

企业名称

委托农业农村局监管企业

盘锦盘山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经开区监管企业

盘锦高升经济区金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盘山北方新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镇街监管企业

盘山县羊圈子苇场(委托羊圈子镇管理)

盘山县东郭苇场(委托东郭街道管理)

盘锦市石山种畜场(委托石新镇管理)

盘锦森林公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高升街道管理)

盘山县隆晟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东郭街道管理)

盘山县国裕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委托甜水镇管理)

盘山县嘉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古城子镇管理)

盘山县希望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委托羊圈子镇管理)

盘山县太平盛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太平街道管理)

盘山县辰辉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委托陈家镇管理)

盘锦墙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坝墙子镇管理)

盘山县华鑫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得胜街道管理)

盘山县胡家国发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胡家镇管理)

盘山县胡家皓元河蟹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胡家镇管理)

委托农垦集团管理企业

盘山县鑫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盘山县锦农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国资公司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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