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校外培训机构一封信
各校外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
“双减”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2024年暑假来临,为持续巩固“双减”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行为,促进校外培训行业健康发展,确保广大中小学生度过一个健康快乐的假期,我们向各校外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出如下提醒:
一、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双减”政策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展学科类培训。暑假期间任何形式的学科类校外培训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教育咨询、文化传播、家政服务、托管托育、住家教师、众筹私教、素质拓展、AI自习室、国学素养、思维训练、家教指导、游学研学、夏令营、智能学习机体验课等名义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隐形变异学科培训。
二、开展培训必须具备办学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机关审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登记获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培训。机构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不得以正在申请办证为由招揽学员。校外培训机构须全部纳入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范围监管,并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将相关信息公示在机构显著位置。
三、规范收取培训费用
校外培训机构要持续强化机构内部管理,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收费项目与标准要按要求公示。校外培训机构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应使用由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并据实开具发票。
机构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校外培训机构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盘山县鼓励广大校外培训机构采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进行售课。同时,校外培训机构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接受家长合理退费的要求。
四、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校外培训机构要把学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增强安全意识,严格落实《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配齐消防安全设施,畅通消防安全通道,确保培训机构场所消防安全,保障培训师生人身安全。安全生产要预防为主,在暑假培训前至少开展1次安全自查自纠,完善消防疏散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确保营业期间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等安全巡查,定期开展宣传教育、疏散演练等。培训机构要教育学员不得独自或自行结伴到山塘、水库、河流、海边等无安全设施和保障的危险水域玩耍、游泳,谨防溺水事故的发生。监管部门将对培训机构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存在场地、设施、消防等安全隐患的机构应立即停业整改,切实保障学员生命安全。
五、不能举办违规竞赛
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实行清单制管理。2022年9月,教育部公布了审核通过的《2022-2025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校外培训机构不能举办未经校外培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违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
六、严禁以任何形式发布培训广告
所有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严禁在主流媒体、网络平台、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商业场所、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刊登、播放、发放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广告。
希望全县广大校外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要求,不断规范培训行为,诚信经营,健康发展,推动校外培训服务质量和水平稳步提升,切实保障学员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无证办学的机构应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将持续加大依法查处力度,维护和谐教育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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