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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09-30 浏览次数:16

盘山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盘县自然资罚(听)告字〔2024〕第2-1号

张树仁:

该案是在卫片检查中发现,我局于2024年1月9日立案调查。经查,你在我局给你下达责令停止和改正违法通知书说的2020年3月份挖的坑塘,并与我局2019年和2020年的影像图对比确实是2020年挖的坑塘,你不配合执法人员作笔录,我局作的旁证。经有资质的测绘公司测绘,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盘山县胡家镇张家村土地989平方米挖坑塘养螃蟹,地类为﹝基本农田为709平方米(水浇地为177平方米和水田为533平方米)和一般耕地为280平方米(水浇地为159平方米和水田为120平方米)﹞,坑塘总占地面积为989平方米;

经四川楠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涉案范围总面积为0.0944公顷(1.42亩),其中地类为水田的面积为0.0859公顷(1.29亩),沟渠的面积为0.0085公顷(0.13亩)。占用耕地面积为0.0859公顷(1.29亩)。涉案区域占用耕地挖坑塘养螃蟹,耕地破坏类型为农用地挖损,现场测量坑塘深度为83cm,致使耕作条件丧失,涉案耕地毁坏程度均为“严重毁坏”。经我局相关股室出具了用地说明为水田


第一页

859平方米和沟渠85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632.96平方米,该用地无任何用地手续,以现状图和鉴定中心面积为准。

你未经批准擅自在盘山县胡家镇张家村基本农田和耕地上挖坑塘养螃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第三十七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破坏基本农田和耕地的违法行为,该项目944平方米不符合盘山县(2006-202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勘测笔录;4、宗地图;5、现状图;6、地类说明;7、规划图;8、规划证明表;9、占地现场照片;10、《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耕地闲置费的通知》辽政发[2000]48号;11、耕地保护监督和征转用地管理股说明;12、2019年和2020年影像图;13、司法鉴定意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版)第七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版)第四十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耕地闲置费的通知》辽政发[2000]48号及《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第二页

1、责令被处罚人限期15日内将非法破坏的基本农田

632.96平方米和一般耕地311.04平方米进行改正或者治理,恢复种植条件;

2、并对违法当事人破坏基本农田632.9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元,破坏一般耕地311.0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22099.2元人民币(贰万贰仟零玖拾玖元贰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及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如你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你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以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及要求举行听证;逾期

不提出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郝志广、张雷

电  话:8521016

地址:盘山县行政审批大厅四楼440室


盘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9日


第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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