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24〕26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订《盘山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十八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修订《盘山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山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2018-2030年)修订
文本
(报批稿)
盘山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节 前言 1
第二节 编制依据 2
第三节 目标任务 6
第四节 基本原则 6
第五节 规划范围 8
第二章 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评价 9
第六节 水域滩涂承载力分析 9
第七节 水产养殖产业发展分析 22
第八节 养殖水域滩涂开发总体思路 25
第三章 养殖水域功能区划 29
第九节 功能区概述 29
第十节 禁止养殖区 30
第十一节 限制养殖区 30
第十二节 养殖区 30
第四章 保障措施 32
第十三节 加强组织领导 32
第十四节 强化监督检查 32
第十五节 完善生态保护 32
第十六节 强化科技宣传 33
第十七节 规划实施管理 33
第五章 附则 37
第十八节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37
第十九节 规划图件为规划文本附件,具有与文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37
盘山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2018-2030年)修订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前言
盘山县属于辽宁省西南部的盘锦市辖县,位于盘锦市的北部,辽河下游,渤海之滨。东经121°27′~122°29′,北纬40°27′~40°45′,地处辽河下游冲积平原,平均海拔4米左右,最高18.2米,最低0.3米,地势平坦,多水无山。境内有大小河流13条,其中主要有外辽河、大辽河、太平河、绕阳河,八一、红旗、青年三座平原水库蓄水量达4000万立方米,境内沟渠纵横,广布沼泽洼地,大小坑塘星罗棋布,适宜发展淡水养殖业。丰富的水域资源,为盘山县渔业发展提供了优越条件。然而,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盘山县渔业内外部环境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渔业发展面临着资源、市场、机制、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原有的发展优势逐渐弱化,如何提升水产养殖水平、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增加渔民收入、增强渔业竞争力、提高渔业产品附加值、完善市场流通体系、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规模效益等问题,亟待科学规划,加速渔业现代化步伐。
为进一步加强对盘山县水产养殖的规范化管理,实现养殖水域滩涂资源的有效配置,科学合理利用水域滩涂,改善水域生态环境,提升水产品质量,促进盘山县渔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时协调好水产养殖与旅游开发和城镇化进程等方面的关系,根据盘山县水域滩涂自然资源条件的特点,结合全面实施渔业结构战略调整和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开发、合理利用,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辽海渔业字〔2017〕86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沿海地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修订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在《盘山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的基础上,结合科学评价水域滩涂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力的成果,制定本规划。
第二节 编制依据
第一条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10月24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1月1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2年6月1日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10月1日施行)
第二条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11月29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
第三条 地方法规
1.《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2016年2月1日施行)
2.《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21年4月28日修正)
3.《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2019年11月27日修正)
4.《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年3月30日修正)
5.《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07年10月1日施行)
第四条 部门规章
1.《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7月1日施行)
2.《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5年5月29日施行)
3.《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9月1日施行)
4.《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年12月5日施行)
5.《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3月1日施行)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
3.《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4.《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
5.《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6.《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
7.《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
8.《“十四五”全国渔业发展规划》(农渔发〔2021〕28号)
9.《辽宁省“十四五”渔业发展规划》(辽农渔发〔2021〕327号)
10.《辽宁省“十四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2021-2025年)》
11.《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辽环函〔2022〕61号)
12.《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海洋〔2018〕158号)
13.《关于在渤海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18号)
14.《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15.《农业部关于推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2〕22号)
16.《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
17.《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辽海渔业字〔2017〕86号)
18.《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继续推进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辽海渔业字〔2018〕14号)
19.《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辽农渔〔2021〕325号)
20.《盘锦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21.《盘锦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
第三节 目标任务
第一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基准年为2021年,规划期限为2023-2030年。
第二条 规划目标
在厘清盘山县水域滩涂养殖现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范围,科学评价水域滩涂资源禀赋和养殖环境承载力,优化调整现有水产养殖布局,统筹推进近海养殖退出与渔业转型发展,体现深水远岸布局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规范养殖秩序,设定养殖发展底线,保障渔民合法权益,保护水域滩涂生态环境,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健全养殖业管理制度,促进水产养殖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重点任务
1.明确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域范围,指导养殖生产布局。
2.合理规划水域、滩涂养殖生产布局,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3.完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有效保障养殖者合法权益,依法保护重要养殖水域和资源。
4. 控制养殖规模,优化养殖结构,推广健康生态养殖模式,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第四节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科学规划,横向衔接
根据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大纲的具体要求,按照《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等分区管控要求,同时做好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港口航道、文化旅游等专项规划相衔接,促进全省经济协调发展,以优化生态环境、养护增殖渔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域滩涂、保障渔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依法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实现养殖水域滩涂利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条 统筹布局,转调结合
把海洋和陆地作为一个整体谋划布局,加快提高海陆资源要素统筹配置效率和海陆经济联动发展水平,统筹各区域养殖业发展定位、开发强度与发展时序。坚持集中集约适度开发,多种机制确保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协同发展,统筹布局,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水产养殖业提质增效。稳定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稳定淡水池塘养殖,调减水库网箱围栏养殖,发展生态养殖,支持设施养殖向工厂化循环水方向发展,实现养殖水域滩涂的整体规划、合理储备、有序利用、协调发展。
第三条 突出重点,循序渐进
充分考虑规划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技术等条件和特点以及外部因素的影响,因地制宜进行养殖布局,突出重点,优先发展竞争优势明显并具有一定基础和潜力的养殖产品和产区。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现代水产养殖发展的要求,尊重养殖户的生产自主权和经营决策权。积极引导,循序渐进,分步骤、分阶段实施规划。
第四条 生态优先,底线约束
坚持适时适度开发养殖水域、滩涂,处理好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根据资源分布状况将水产资源丰富的水域滩涂确定为养殖发展重要水域,在生态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开发,以开发促保护,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将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生态保护或公共安全“红线”和“黄线”区域作为禁止或限制养殖区,设定发展底线。
第五节 规划范围
规划中的养殖水域滩涂是指盘山县行政管辖区内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目前尚未开发但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所有(全民、集体)水域和滩涂。规划范围为盘山县管辖海域以及内陆水田、水库、池塘等。
第二章 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评价
第六节 水域滩涂承载力分析
第一条 水域滩涂资源状况
1. 地理位置
盘山县,辽宁省盘锦市辖县,盘山县地理坐标为东经121°34′至122°29′,北纬40°50′至41°27′之间′。地处辽西平原,位于盘锦市的北部,辽河下游,渤海之滨。东与台安县、海城市隔河相望,南与盘锦市区、大洼区毗邻,西连锦州市凌海,北与锦州市北镇接壤。盘山县是“辽宁省综合实力十强县”、“中国河蟹产业第一县”、“辽宁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
2. 地质地貌
盘山县处于辽河下游冲积平原,地势平坦低洼,多水无山,平均海拔4米左右。境内有大辽河、双台子河、绕阳河等大小河流13条。境内沟渠纵横,广布沼泽洼地。
3. 水域滩涂资源
盘山县面积1980.9平方公里,海岸线长度43.7公里。盘山境内有中型水库三座(八一水库、红旗水库、青年水库)。八一水库位于陈家镇与高升镇之间,东以旧绕阳河西堤为水库的东堤,北堤紧靠前进站灌溉干渠,西堤临近王家干渠,南北两堤相距2.70公里,为一个不规整的多边形,总库容1250万立方米。围堤周长9250米,库区面积5.6平方公里;红旗水库位于胡家镇境内,是经修建拦河坝、绕阳河闸、连接绕阳河左右两堤而构成的水库。总库容量2500万立方米,库区面积21.5平方公里;青年水库位于甜水境内,在西沙河右岸,张家沟从库区穿过,总库容1250万立方米,围堤总长10公里,库区面积5.4平方公里。三座平原水库蓄水量达4000万立方米。盘山县境内有大小河流13条,河道总长306公里。大河有:大辽河、辽河、绕阳河;中小河流有:小柳河、太平河、西沙河、月牙河、锦盘河、丰屯河、一统河、大羊河、鸭子河、沙子河。
4.养殖面积数量
据2023年渔业统计年鉴,全县完成渔业生产总规模47334公顷(其中,陆域面积44667公顷,海域面积2667公顷),实现水产品总产量43248吨,实现渔业经济总产值28.22亿元。盘山县淡水养殖包括淡水池塘养殖、水库养殖和稻田混养三种方式;海水养殖主要为滩涂养殖。
第二条 自然气候条件
1.气候
1.1气温
盘山县处于南温带亚湿润区季风型大陆性气候,四季分明,雨热同季,干冷同期,温度适宜,光照充足,春季多风,集中降水,无霜期长。年平均气温9.3摄氏度,一月平均气温-10.8摄氏度,最低气-28.2摄氏度(1957年1月20日);七月平均气温24.4摄氏度,最高气温35.2摄氏度(1958年7月20日)。全年日照2768.5小时,年无霜期172天,日照时数季节分布是春夏大于秋冬,日照百分率冬季最高,夏季最低。其中,1月日照百分率最高,为70%,8月最低,为56%,主要受雨季云量增多影响。9月日照百分率开始增加。日照时数5月最高,为278.5小时,9月次之,为250小时,7月较低,为216.8小时,11月最低,为195.4小时。
1.2降水
累年平均降水量为667.4毫米,最多年降水量为889.9毫米,最少年降水量为387.2毫米;最大日降水量为320.1毫米(1975年8月28日),各月降水存在较大的差异,夏季(6月、7月、8月)最多,为403.2毫米,占全年的60%;冬季(11月、12月、翌年1月、2月)最少,为45.8毫米,仅占全年的7%;春(3月、4月、5月)、秋(9月、10月)两季降水量分别为92.7毫米和125.8毫米,约占全年的14%和19%。
1.3雾况
年平均雾日为15.5天,雾日多出现在冬季,约占全年67%。
1.4风况
海区常风向为SSW、S向风,其出现频率分别占16.9%、13.78%,次常风向为NNE、N向风,出现频率分别占10.05%、9.65%;从风的季节变化来看:春季SSW、S、SW、N和NNE向出现较多,频率分别为20.56%、12.92%、11.58%、9.86%和8.62%;夏季SSW、S、SW向较多,频率分别为21.29%、16.22%、13.82%;秋季S、SSW、NNE和N向出现较多,频率分别为14.55%,14.02%,12.3%,11.16%;冬季NNE、N、SSW和S向出现较多,频率分别为13.06%,11.68%,11.6%,11.40%。
境内气压的年变化是单峰型,11月最高,为1016.0百帕;7月最低,为1003.0百帕。由于气压随季节变化,春秋冷暖气团交替时,高低压活动频繁,从而影响风速的年季变化。海区全年以SSW向风最强,平均风速为5.84米/秒,最大风速为22.8米/秒;SW、S和N向次之,平均风速分别为4.64米/秒、4.25米/秒和4.05米/秒,最大风速分别为18.36米/秒、18米/秒和16.8米/秒。全年共出现大于6级以上风的频率为2.18%,其中SSW、S、SW向风出现最多,占84.76%。从季节统计上看出:6级以上大风春季出现频率最高,冬季和秋季差别不大,夏季较少。6级以上大风SSW(含SW,SSW,S)向出现频率最高,出现频率为84.8%;7级以上大风SSW(含SW,SSW,S)向大风出现频率最高,出现频率分别为92.8%;8级以上大风SSW(含SW,SSW,S)向出现频率为100%;统计时段内,9级以上大风在春季出现过5次,均为SSW向。从大风年内分布特征看:6级以上大风春季出现次数较多,占全年的58.14%,冬季和秋季差别不大,分别占全年的16.90%和15.02%,夏季出现的次数较少,占全年的9.94%;7级以上大风主要出现在春季,占全年的83.51%,冬季次之,占9.9%,秋季和夏季出现较少,分别为4.33%和2.27%;8级以上大风仅在春季和冬季出现,分别为95.45%和4.55%;9级以上大风在统计时段内发生过5次,均出现在春季。
1.5雷暴
年平均雷暴日为22.5天,雷暴常与暴雨同时出现。
1.6冻土、冻冰
冬季气温低,有冻土和冻冰现象,该地区多年平均冻土深度为113厘米,多年平均冻冰厚度24厘米~30厘米。
1.7相对湿度
累年平均相对湿度为67%,年平均最大值为69%,年平均最小值为64%,年最小相对湿度为2%。本地区相对湿度以春、夏两季变化明显,春季气候干燥,相对湿度小,夏季温暖、湿润,相对湿度大。
2.水文
2.1径流
盘山县年平均径流量2.58亿立方米,境内年平均河川径流总量72.04亿立方米。有大小河流13条,其中主要有大辽河、太平河、绕阳河,八一、红旗、青年三座平原水库蓄水量达4000万立方米。盘山县的地下水为松散岩类孔隙水,资源总量为8.36亿立方米。第四系浅层地下水主要分布在盘山县北部的甜水镇、胡家镇、高升街道。地下水中有丰富的卤水资源,主要在甜水镇集中分布。
2.2潮汐
海域潮汐属不规则的半日混合潮,受径流和河道地形影响,存在潮汐日不等现象。每天出现涨潮两次,落潮两次,农历初一和十五前后,分别出现一次大潮。一般情况下,农历每月初一满潮为4点50分,潮时每日向后推迟约48分钟,平均潮差2.74米(2003年),最大潮差5.5米(2003年),属于中等潮汐强度海域。正常年份潮汐变化是7月~9月潮位较高,12月~2月较低。
2.3潮流
本海域潮流性质属于规则半日潮流。该海域平均涨潮历时5小时50分左右,平均落潮历时6小时40分左右,落潮历时大于涨潮历时。潮流主流方向:涨潮东北向,落潮西南向,表层余流春季多为西北或北偏西向,夏季为西北向。
3.水质
3.1盐度
受地表径流入海的影响,在河口附近会出现低值区,由河口区向海一侧呈现递增趋势,盐度平均值为32。
3.2pH
海区pH平均值为8.21。
3.3溶解氧
海区溶解氧变化范围为8.97毫克/升~9.46毫克/升之间,平均含量为9.21毫克/升。
3.4无机盐
①磷酸盐
小潮期平均含量为0.0184毫克/升,大潮期平均含量为0.0186毫克/升。
②无机氮
小潮期平均含量为0.5814毫克/升,大潮期平均含量为0.5713毫克/升。
4.自然灾害
4.1风暴潮
风暴潮是由热带气旋或温带气旋行近大洋边缘的大陆架浅水海域沿岸所导致的潮位异常升降运动,海湾或河口地区尤甚,又称气象海啸或风暴增水。该区的风暴潮大多由寒潮大风引起,据记载的风暴潮最大增水1.77米。
4.2寒潮
本地区受寒潮影响较多,平均每年5次。一般发生在每年10月至翌年4月,12月频率最高,一次寒潮一般持续2~3天,最长达6天。寒潮带来大风、降温、雨雪和霜冻天气,严重时使海水结冰。
4.3海冰
盘山海域冬季结冰,是全国冰情最重的海域,冰期130天左右,初冰期通常在11月中下旬,终冰期为翌年3月上、中旬,冰期为4个月。一般冰情年份,盛冰期内该海区沿岸固定冰宽度为5~10厘米,冰厚30厘米~40厘米,最厚达60厘米。该海区有严重的堆积冰和重叠冰,堆积高度2米~3米,最大可达4米以上。沿岸固定冰缘在0米等深线位置。在环境动力因素的作用下,该海区存在大量的流冰,流冰漂流速度为40厘米/秒~50厘米/秒,最大可达150厘米/秒,流冰漂流方向受潮流场和风场的作用。一般年份,辽东湾流冰范围离东西岸10~25海里,离北岸最大可达65~85海里。
4.4地震
本地区位于华北断块东北部的下辽河平原附近,西侧边缘存在1条断裂带(隐伏断裂)。基地西侧存在发生5.5级地震的构造条件,1978年曾发生过3.5级地震。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1:400万《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及说明书(GB18306-2001),本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5克,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为0.35秒,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
4.5台风
在7月和8月,北上台风有可能到达本地区,1961~1990年期间共有18次台风影响本区。伴随着台风,将出现狂风、暴雨、洪水、大浪和风暴潮,严重影响海区和沿岸国民经济生产和当地居民生活。
第三条 水生生物资源状况
1. 浮游生物
1.1 叶绿素a含量
盘山县辽河口附近的淡水浮游植物丰富,秋季叶绿素a含量和初级生产力最高,叶绿素a含量的平均值在16.01 微克/升~144.28 微克/升之间;双台子河口的叶绿素a含量的范围65.17 微克/升~121.71 微克/升。
海水叶绿素a含量平均值为小潮期8.27 微克/升,大潮期为7.83 微克/升。
1.2浮游动植物
盘山县海水浮游植物淡水种类20种,以硅藻门和绿藻门为主;海域种类19种,以硅藻门占绝对优势,优势种为中肋骨条藻(Skeletonema costatum)和窄细角毛藻(Chaetoceros affinis),其次为圆筛藻(Coscinodiscus sp.)、角毛藻(Chaetoceros sp.)和菱形藻(Nitzschia sp.)。其中,中肋骨条藻在浮游植物群落中所占比例较高,优势度较明显,范围在50.12%~93.24%之间。海区浮游植物细胞数量差异不大,基本处于正常范围,平均值为21.721×104个/立方米,最大值为38.89×104个/立方米,最小值为10.33×104个/立方米。
本地区浮游动物主要包括原生动物门、轮虫动物门、节肢动物门,其中淡水种类10 种,该区两个优势类型是原生动物和轮虫,淡水浮游植物密度为11.459×108个/~13.396×108个/升,差值较大;淡水浮游动物生物量在10毫克/立方米~1010毫克/立方米之间。密度为2×103个/升~10.3×104个/升,最高值出现在5月份,最低值出现在9月份;海洋种类23种,其中桡足类13种,毛颚类、端足类、糠虾类各1种,浮游幼虫6种,浮游动物种类组成以沿岸河口低盐种类为主体,未出现外海高温、高盐种,生态属性为近岸低盐群落。浮游动物个体数量(生物密度)平均值为6.14×104个/立方米,以桡足类六肢幼体和小拟哲水蚤为主的小型浮游动物数量较多,浮游动物生物量(湿重)平均 值为1.8×103毫克/立方米。优势种为小拟哲水蚤(Paracalanus parvus)和强额拟哲水蚤(Paracalanus crassirostris)。按种类出现频率统计,小拟哲水蚤、强额拟哲水蚤、短角长腹剑水蚤、克氏纺缍水蚤、双刺纺缍水蚤、猛水蚤、桡足类六肢幼体出现频率最高,为100%,其次为大同长腹剑水蚤、太平洋纺缍水蚤,出现频率为80%。
2. 底栖生物
2.1 浅海底栖生物
海域滩涂共有潮间带生物22种,隶属5门19科。其中环节动物门(Annelida)9科11种,占底栖生物物种数的50%;节肢动物门(Arthopoda)4科4种,占种类种数的18.18%;软体动物门(Mollusca)4科4种,占种类种数的18.18%;纽形动物门(Nemertinea)1科2种,占种类种数的9.09%;扁形动物门(Platyhelminthes)1科1种,占种类种数的4.55%。该海域底栖生物的优势种为萨氏异涟虫,其出现频率为50%,栖息密度为10个/平方米~70个/平方米,其次为日本叉毛豆维虫,其出现频率为20%,栖息密度为20个/平方米~170个/平方米。该海域底栖生物优势种的优势度较低。海域底栖生物生物量平均值为19.84 克/平方米。底栖生物的生物量从高到低依次为:环节动物门15.59 克/ 平方米,占总生物量的78.58%;节肢动物门3.45 克/平方米,占总生物量的17.39%;软体动物门0.58 克/平方米,占总生物量的2.90%;纽形动物门0.14 克/平方米,占总生物量的0.73%;扁形动物门0.08 克/平方米,占总生物量的0.40%。底栖生物栖息密度平均值为86.2个/平方米。底栖生物栖息密度从高到低依次为:环节动物门50个/平方米,占总栖息密度的58%;节肢动物门22.2个/平方米,占总栖息密度的25.75%;软体动物门9个/平方米,占总栖息密度的10.44%;纽形动物门4个/平方米,占总栖息密度的4.64%;扁形动物门1个/平方米,占总栖息密度的1.16%。
浅海底栖生物常见种类有线细首纽虫(Cephalothrix linearis)、活泼纵沟纽虫(Lineus vegetus)、脆壳理蛤 (Theora fragilis)、泥螺(Bullacta exarata) 、四角蛤蜊(Mactra veneriformis)、扁玉螺(Neverita didyma)、中华豆蟹(Pinnitheres sinensis)、萨氏异涟虫(Heterocuma sarsi)、仿盲蟹(Typhlocarcinops yui)、日本浪漂水虱(Cirolana japonensis)、薄背涡虫(Notoplana humilis)、双带巧言虫(Eulalia bilineata)、肾刺樱虫(Potamilla reniformis)、短鳃伪才女虫(Pseudopolydora paucibranchiata)、沙枝软鳃海蛹(Euzonus dillnensis)、吻蛰虫(Artacama proboscidea)、日本叉毛豆维虫(Schistomeringos japonica)、不倒翁虫(Sternaspis sculata)、围巧言虫(Eumida sanguinea)、背蚓虫(Notomastus latericeus)、游沙蚕(Nereis pelagica)、双管阔沙蚕(Platynereis bicanaliculata) 。另外,还有菲律宾蛤仔、文蛤和毛蚶。
3. 海洋游泳生物
本地区邻近海域海洋游泳生物有30种,其中鱼类9科16种,占游泳生物总种数的55.17%;甲壳类10科12种,占游泳生物总种数的41.38%,其中虾类4科4种,蟹类6科8种;头足类1科1种,占游泳生物总种数的3.3%。该海域游泳生物的平均密度为904.25尾/网·小时,其中鱼类的密度为228.75尾/网·小时,占总密度的25.30%,甲壳类为671.75尾/网·小时,占总密度的74.29%,头足类为3.75尾/网·小时,占总密度的0.41%。游泳生物的平均生物量为10.80千克/网·小时,其中鱼类为2.78千克/网·小时,占总生物量的25.75%,甲壳类为7.70千克/网·小时,占71.30%,头足类为0.32千克/网·小时,占2.95%。
主要鱼类有蓝点马鮫、姑鱼、黄鱼、斑鰶、赤鼻棱鯷、黄姑鱼、鲬、梭鱼、青鳞鱼、鳀鱼、矛尾鰕虎鱼;该海域的优势种为口虾蛄、小黄鱼和脊尾白虾,重要种为日本鼓虾、日本蟳、鯒、矛尾鰕虎鱼、焦氏舌鳎、长蛸、黄鲫、半滑舌鳎、三疣梭子蟹和黑鳃梅童鱼。其它重要经济种类还有鲅鱼、鲳鱼、鲻鱼、口虾姑、脊尾白虾、日本鼓虾、日本蟳、鯒、焦氏舌鳎、长蛸、黄鲫、半滑舌鳎、三疣梭子蟹、黒鳃梅童。
4. 淡水生物资源
全县共有淡水鱼类20余种,主要是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鲫鱼、鳊鱼、泥鳅、鲶鱼、鮰鱼、黄颡鱼、鲑鱼、鳟鱼、池沼公鱼、银鱼、鲈鱼、乌鳢、罗非鱼、观赏鱼等。此外,还有凡纳滨对虾、中华绒螯蟹、中华小长臂虾等。
第四条 水域环境状况
盘山县水资源丰富,境内有大小河流13条,其中主要有辽河、大辽河、西沙河、绕阳河等。随着城市工业、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增多,化肥、农药和畜禽养殖的污染量增大,以及水土流失的不断加剧,水环境质量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根据《渔业水质标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检测发现双台子河主要污染物为总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和非离子氨。辽河污染主要特点是枯水期污染比较严重,河流流经城市多而集中,重复污染严重,河流自净能力差,主要污染物相对稳定,污染物可长期积累。根据《渔业水质标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检测发现辽河中的总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非离子氨和总大肠杆菌群存在超标现象,其余均符合标准。大辽河流域是辽宁省重要的工业基地,COD和氨氮是地表水中的主要污染物。
第五条 水域滩涂承载力评价
根据盘山县水域滩涂资源状况、水文气候条件、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环境状况可见,盘山县发展水域滩涂养殖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资源条件和生态优势。首先,盘山县濒临渤海,水域滩涂广阔,渔业资源丰富,水文气候条件适宜发展水产养殖生产;其次,盘山县渔业海域开阔,水交换能力强,有利于饵料生物的快速补充;最后,盘山县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满足海洋渔业水域和水产养殖区对海水水质的需求。
盘山县人民政府与农业农村局需高度重视水域滩涂资源可持续发展,严格依据《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发展“十四五”科技发展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限制开发和管理水域滩涂资源,着力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优化渔业产业结构、加快建立休闲渔业产业体系、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加快建设和谐渔区、狠抓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使得盘山县水域滩涂资源衰退趋势得到扭转,水域滩涂资源承载力有所提升。但目前仍需采取措施对水域滩涂资源进行有限制的开发,将水域滩涂资源详细划分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与养殖区等功能分区,并进行科学管理,以免出现盲目开发与资源衰竭,确保水域滩涂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七节 水产养殖产业发展分析
第一条 水产养殖发展现状
盘山县是全省最具代表性的农业特色产业县之一,以河蟹为主的特色农产品在全省乃至全国都享有盛誉。是全国河蟹产业第一县、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河蟹)质量安全区和辽宁省“一县一业(河蟹)”示范县。据2023年渔业统计年鉴,全县渔业从业人员8.02万人,河蟹产业合作社20余家,规模以上龙头企业5家,100亩以上养蟹大户1200余户。其中旭海、秀玲、孟亮、海涛等河蟹品牌多次获得“中国十大名蟹”荣誉,其中旭海牌河蟹被评为国家地理标识产品和辽宁省著名商标,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并出口日本、韩国、新加坡、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胡家河蟹市场享有“天下第一河蟹市场”的美誉,河蟹经济人3500余人,年接纳全国客商10万人次以上,河蟹年交易量6万吨左右,是中国北方最大的河蟹交易集散地和出口基地。
盘山县不断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据2023年渔业统计年鉴,全县实现水产品总产量4.32万吨,实现渔业经济总产值28.22亿元。目前,淡水养殖主要以鱼类和甲壳类为主,鱼类主要品种有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鲫鱼、泥鳅等;甲壳类主要品种为中华绒螯蟹。盘山县淡水养殖类型主要分为池塘、水库、河沟、稻田等。
第二条 区域经济发展方向
盘山县处于辽宁沿海经济带“N”字走向中心地带,紧邻“沈阳经济区”,位居辽东半岛与辽西走廊的汇合处,距北京500公里,沈阳120公里,锦州90公里,大连300公里。境内公路、铁路纵横交错,秦沈高速铁路客运专线、沟海铁路、京沈高速公路、盘海营高速公路、305国道形成了一体两翼大通道,境内的盘锦北站(动车)可直达北京、沈阳等中心城市,是东北地区进出关最便捷的客运集散地。盘山县依托丰富的农业资源,拥有中国最大的稻-蟹(鱼)共养生态农业示范基地,是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改革与建设试点等先行区。
渔业发展方面,盘山县紧紧围绕全县海洋与渔业重点工作与总体目标,以“一县一业”河蟹产业示范县建设和泥鳅鱼产业发展为重点。
自“十三五”以来,盘山县按照我省沿海经济带开发和现代海洋牧场建设规划,积极开发现代海洋牧场建设,开展渔业增殖放流,开展生态立体增养殖和综合养殖开发等项目建设,建设水产精品养殖带,推行规模化、规范化、集约化健康养殖,保护渔民切身利益,实现渔民增收、渔业增效。
第三条 水产养殖前景预测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人们对食物结构要求已发生明显变化,水产品的社会需求量日益增长。然而,渔业资源因过度开发和捕捞已呈现衰退趋势,水产品的需求增长将主要依靠发展水产增养殖解决。根据盘山县渔业资源环境特点、水产增养殖业发展现状和潜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至2030年水产增养殖业将发生明显变化。
1.水域滩涂在其空间资源受限制的情况下,将致力于寻求发展高效集约式养殖和多元生态养殖。为确保水域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健康养殖技术将成为其主要内涵。水域滩涂的使用将逐步依据水域环境特点、养殖容量要求及相关养殖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养殖开发布局及种类结构逐步得到优化。为满足城市菜篮子工程需求,具有现代化水平的名优品种等养殖基地将应运而生,并带动其他区域的集约式养殖的发展。
2.为实现水产养殖业与国际接轨,将以国际水产质量安全标准及水产养殖业利益为基本出发点,严格规范水域滩涂的使用行为,并对养殖环境、养殖企业的生产技术尤其药物使用,及水产品加工技术等进行严格监管。水产养殖企业为提高其国际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及开发经营水平,其经营管理体制将发生较大变化,将由股份制公司经营方式占主导地位,并逐步向基地化、集团化迈进。
3.盘山县目前主要养殖品种为河蟹、淡水鱼和海水贝类。经过多年的养殖,养殖规模不断萎缩;渔用生产资料、油料、饲料、机械、化肥、渔药、水费、电费等价格上涨,增加了水产养殖生产成本,影响养殖效益;市场流通体系不够完善,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进展缓慢;水产品加工环节薄弱,多年来水产品加工主要是以家庭作坊加工方式为主,加工规模小,品种单一、产量低、质量差、出口创汇品种少、缺乏市场竞争力。因此养殖品种和模式更新势在必行。
从盘山县水产养殖的品种、产量、面积,结合环境、生物、水质、饵料、底质、潮流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根据不同养殖方式,规划养殖品种如下:
淡水养殖主要分为水库、池塘、水田,海水养殖主要是滩涂养殖。建议以增殖放流为主,兼小规模网箱养殖,主要推荐品种有中华绒螯蟹、泥鳅、鲢鱼、鲤鱼、草鱼、鳙鱼、鲫鱼、鲶鱼、梭鱼、乌鳢、黄颡鱼、凡纳滨对虾、河豚鱼等高价值品种,以及常规观赏鱼品种;池塘、苇田和稻田渔业主要推荐品种为中华绒螯蟹、中华小长臂虾等;海水养殖主要推荐品种为文蛤、菲律宾蛤仔、毛蚶、蛏等。
第八节 养殖水域滩涂开发总体思路
立足水域滩涂资源禀赋,从长远角度、时空纬度、战略高度审视盘山县水产养殖产业,根据水域承载力评价和渔业水域的特点,坚守生态安全和质量安全两大底线,构建具有鲜明特色的“自然环境和谐、主导产业突出、经济效益显著、渔民生活改善”现代绿色水产养殖格局。
第一条 生态优先,开发保护齐头并进
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推动实施海水养殖污染控制方案,推进海水养殖环境设施升级改造,推动工厂化养殖和池塘养殖尾水自行监测,严格执行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相关标准。水域滩涂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同步规划,协调发展以确保适应水域滩涂资源、生态和环境的承受能力,才能使养殖经济发展进入良性循环。
第二条 陆海统筹,全域布局理念引领
以全域化理念为引领,陆海统筹,坚持生态优先、全域布局、融合发展和创新驱动的基本原则,将海洋渔业空间布局与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相衔接,科学规划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设定发展底线,稳定基本养殖面积,养护渔业资源,保护水域滩涂生态环境。尊重历史,尊重现状,对长期存在的传统渔业水域和现状养殖用海纳入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在功能分区管控要求下进一步将其进行合法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传统渔民生计。
第三条 优化布局,养殖产业结构升级
将优质、连片、永久、稳定增养殖区作为基本海水养殖空间,不得挪作他用,保障传统渔民生计。结合用海期限,优化调整现有海水养殖布局,统筹推进近海养殖与渔业转型发展。立足农牧化养殖,明确海洋牧场总体布局,保障一定比例的养护型海洋牧场,分类提出牧场适宜建设规模,体现深水远岸布局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按照工业化模式升级改造传统的池塘和工厂化养殖;全面推进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按照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智能化、清洁化的要求,建设一批集中连片规模化养殖基地,促进水产养殖绿色高质量发展。拓展渔业发展空间,发展深远海装备化、低洼盐碱地养殖和稻渔综合种养。推广绿色健康养殖模式,确保供给安全、环境生态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实现提质增效、绿色发展、富裕渔民。
第四条 集聚高效,合理利用海域资源
合理安排水陆域养殖利用空间,协调渔民、渔业环境及渔业生产活动之间的关系,形成养殖用海产出最优要素比,提高养殖用海的利用效率,实现海洋渔业海域的可持续利用。鼓励养殖用海与其他用海活动融合发展、立体利用,对于渔业用海范围之外的海域,在不影响其主体功能的情况下兼容渔业养殖的海域,可规划为限制养殖区,渔业海域的一般养殖区在不影响养殖活动开展的情况下可兼容其他用海活动,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优势和资源开发潜力、旅游资源以及水产养殖资源,加快水上观光、垂钓、浴场开发等发展。
第五条 打造品牌,强化养殖优势品种
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产业融合为引领,因地制宜、因类施策、突出特色、突出优势,做大做强盘山县优势特色养殖品种。稳步扩大刺参苗种生态繁育规模,大力发展海水池塘生态健康养殖和浅海底播增殖,创新发展海上网箱养殖,全面规范提升海参加工产品,打造优势海洋渔业生产基地,创建辽宁刺参等特色产业集群,提升水产品品牌影响力,推动海参产业向标准化、品质化、品牌化和产业化发展。
第三章 养殖水域功能区划
第九节 功能区概述
根据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农渔发〔2016〕39号)要求,并结合盘山县水域滩涂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将可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功能区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
(1)禁止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指禁止开展一切水产养殖活动的区域。包括海域禁养区和陆域禁养区。
海域禁养区包括: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未开展海水养殖的交通运输用海区、锚地、航道、港口、渔业基础设施区、排污倾倒区、军事用海区、未开发利用海岛200米范围海域、生态修复项目海域,已利用的休憩用海、油气用海、工业用海等。
陆域禁养区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水产养殖的区域等。
(2)限制养殖区
限制养殖区进行限制性的开展水产养殖活动。
海域限养区包括: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核心保护区之外的生态保护红线、渔业捕捞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上风电场、航路两边500米范围海域、已开发利用海岛200米范围海域、未利用且与主体功能可兼容的海域(生态控制区、工矿通信用海区、游憩用海区、海洋预留区)。
陆域限养区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核心保护区之外的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永久基本农田外的水田、低洼盐碱地、盐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
(3)养殖区
养殖区是指允许在其规定范围内进行水产养殖活动的区域,可分为海水养殖区和淡水养殖区。海水养殖区包括海上养殖区、滩涂及陆地养殖区。海上养殖包括近岸网箱养殖、深水网箱养殖、吊笼(筏式)养殖和底播养殖等。滩涂及陆地养殖包括池塘养殖、工厂化等设施养殖和潮间带养殖等。淡水养殖区包括池塘养殖区、湖泊养殖区、水库养殖区和其他养殖区。池塘养殖包括普通池塘养殖和工厂化设施养殖等,湖泊水库养殖包括网箱养殖、围栏养殖和大水面生态养殖等。
第十节 禁止养殖区
盘山县规划禁止养殖区面积为47480.93公顷,占养殖功能区划比例为38.95%,海水禁止养殖区为47432.35公顷(共56个,主要为国家公园核心、生态保护区等);陆地禁止养殖区为48.58公顷(共29个,主要为水田等)。
第十一节 限制养殖区
盘山县规划限制养殖区面积为55018.71公顷,占养殖功能区划比例为45.13%,海水限制养殖区面积为4610.97公顷(共43个,主要类型为生态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陆地限制养殖区面积为50407.74公顷(共22938个,主要类型为水田、池塘)。
第十二节 养殖区
盘山县规划养殖区面积为19407.66公顷,占养殖功能区划比例为15.92%,海水养殖区面积为13714.38公顷(共14个);淡水养殖区面积为5693.28公顷,主要类型为淡水池塘和水库(其中:淡水池塘6114个,面积为4632.80公顷;水库4个,面积为1069.47公顷)。
第一条 淡水池塘养殖区
规划中淡水池塘6114个,面积为4632.80公顷。本区域运用高效性、模块化的养殖技术,开展中华绒螯蟹、泥鳅、鲢鱼、鲤鱼、草鱼、鳙鱼、鲫鱼、鲶鱼、梭鱼、乌鳢、黄颡鱼、凡纳滨对虾、河豚鱼等高价值品种,以及常规观赏鱼品种。池塘渔业主要推荐品种为中华绒螯蟹、中华小长臂虾等的养殖,合理设置养殖密度,减少养殖污染物排放。
第二条 淡水水库养殖区
规划中淡水水库4处,面积为1069.47公顷。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养殖容量范围内,开展生态立体增养殖,按照规定适量开展水面网箱养殖。
增殖品种主要选择当地土著种,以降低生物入侵的风险。如大银鱼、青鱼、草鱼、鲢鱼、鳙鱼,以及鲫鱼、黄颡鱼、鲢鱼、鲤鱼、鲶鱼等高价值品种及常规观赏鱼品种,还包括中华绒螯蟹、泥鳅,可根据其不同生态位进行综合增殖配比。
第三条 海水养殖区
规划中海水养殖区共14处,面积为13714.38公顷。主要养殖品种有文蛤、菲律宾蛤等。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节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依据渔业基础地位、公益性产业的特点,负责保障和推动规划实施。不断完善以养殖证为基础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推动水产养殖业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用法律手段保护渔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养殖水域和资源。规划实施过程中,加强与发改委、住建、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务、文化旅游及生态环境等部门沟通协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新趋势,研究提出规划调整意见,更好地发挥规划作用。
第十四节 强化监督检查
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强化养殖水域生态环境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养殖水域污染事件,保护养殖渔(农)民的合法权益。渔政部门履行养殖环节执法监督职责,对养殖生产中苗种、药物、饲料的使用及质量等方面实施执法监督;对损害养殖渔(农)民利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第十五节 完善生态保护
加大渔业水源污染的防治力度,落实地方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通过规划实施,既要防止外部环境污染对水产养殖的伤害,也要严格控制养殖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推广健康生态养殖模式,保护和改善养殖水域生态环境。
第十六节 强化科技宣传
加大对水域滩涂养殖相关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以需求为导向,组织开展水域滩涂养殖共性、关键、前瞻技术研发,加强科技成果共享和转化,推广成熟先进的适用技术。拓宽宣传渠道,加强宣传力度,为规划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执行规划的自觉性。
第十七节 规划实施管理
第一条 禁止养殖区管理
禁止养殖区内禁止开展水产养殖活动,禁养区内不得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已获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应依法撤回并予以注销。禁养区划定前已存在的水产养殖活动,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禁养区内已存在的非法养殖应依法予以处理。
在重点近岸海域、重要水库湖泊等禁养区内,根据水体环境条件,允许开展本地净水生物或经济鱼类的人工增殖放流,加强渔业资源养护,以改善水生生物群落、增强水体自净能力、补充主要经济鱼类种群,修复水域生态环境,促进从渔农民增收,从而实现渔业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强化养殖水域滩涂管理,加大渔业执法力度,规范养殖用海秩序,落实养殖水域属地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制止非法养殖回潮反弹,实施清理整治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第二条 限制养殖区管理
限制养殖区坚持生态优先,在尊重历史和现状的原则下,执行严格的审批流程。重点湖泊水库饲养滤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1%,饲养吃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0.25%;重点近岸海域浮动式网箱面积不超过海区宜养面积的10%,养殖活动涉及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按其管控要求执行。
限制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活动,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所在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
第三条 养殖区管理
大力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科学控制养殖规模,养殖生产应符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非法现状养殖履行合法化手续,探索立体化用海模式。鼓励发展“渔光互补”、“渔游互补”、“渔风互补”等新兴海洋经济业态项目。完善全民所有养殖水域、滩涂使用审批,健全使用权的招、拍、挂等交易制度,推进集体所有养殖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加强渔政执法,查处非法养殖,对非法侵占养殖水域滩涂行为进行处理,规范养殖水域滩涂开发利用秩序,强化社会监督,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强化科技支撑,发展深蓝渔业。支持深海远岸养殖技术研发和推广,构建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深远海大型智能养殖平台研发创新体系,加强现代养殖技术装备集成应用。加快构建以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建设为引导,以海水养殖苗种繁育、健康养殖、饲料供应、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于一体的深远海养殖综合生产体系。
第四条 使用用途管制
为保障现有水产养殖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对于非渔业用海区允许水产养殖活动兼容发展的功能区,严格限制改变海域的自然属性。其中,生态保护区和生态控制区维持现状为主,禁止新增改变海洋自然属性、区域水动力条件的水产养殖活动,科学控制养殖规模,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工矿与通信用海区限制养殖规模,海水养殖不影响主导功能和国防安全、航运水道用海需求,新建养殖用海需通过充分的兼容性论证,鼓励海上风电类用海区与海洋牧场兼容的用海方式;游憩用海区允许开展底播养殖,在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不影响主导功能前提下鼓励兼容高端“渔游互补”混合业态用海;交通运输用海区维持现状,禁止新建养殖设施,控制海水养殖用海功能;海洋预留区维持现状功能为主,养殖用海需通过充分的可行性和兼容性论证,允许高端渔业用海,并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渔业用海区内,渔业基础设施区禁止开展水产养殖活动。航路周边海域限制养殖方式,仅允许开展底播养殖,禁止围填海、浮筏和网箱养殖。切实协调好与项目用海利益相关者关系,尤其要做好涉及渔业用海的渔民转产转业和补偿工作,维护渔民利益和渔区和谐稳定。保护区范围内现有水产养殖业按其管理办法管理。规划养殖用海中涉及到港口、锚地、航道航路等水域,按交通局、海事局的相关规定、规划执行。
规划是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要严格依据规划开展,严格限制擅自改变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用途的行为。新建生态保护或工程建设项目等占用养殖水域滩涂的,应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本规划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调整,适时开展修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节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九节 规划图件为规划文本附件,具有与文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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