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top_img.png

盘山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清单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447

盘山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清单

序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备注

主项

子项

1

行政强制

对外国人、外国机构在受限区域居住或办公限期迁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限制外国人、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居住或者办公场所;对已经设立的,可以限期迁离。

盘山县公安局

2.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

行政强制

对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
(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盘山县公安局

3.告知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3

行政强制

对境外人员遣送出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盘山县公安局

4.处置责任:处置应当适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

行政强制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1.扣留车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盘山县公安局

1、催告阶段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2、决定阶段责任:查清是否符合扣留机动车或驾驶证情形。
3、执行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4、事后监管责任: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强制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2.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盘山县公安局

1.告知责任: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陈述申辩责任:在告知之后,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责任: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任: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5.扣留驾驶证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24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6.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5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二)收集证据;(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填写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5.《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扣留车辆;(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三)拖移机动车;(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五)收缴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4

行政强制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3.拖移机动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5月1日施行)
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盘山县公安局

1、催告阶段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清是否符合拖移机动车情形。
2、决定阶段责任: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3、执行阶段责任:制作违法处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违法处理通知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4、事后监管责任: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4

行政强制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4.强制排除妨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盘山县公安局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强制报废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强制

强制交通事故当事人撤离现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5月1日施行)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盘山县公安局

1.催告阶段: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事故现场时,应当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时。
2.听取陈述申辩阶段:交警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决定阶段:当事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可以书面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列明执行内容、方式、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等事项。
4.送达阶段: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5.执行阶段:执行决定生效后,行政机关根据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中止、恢复、终结执行,还可以达成执行协议。
6.监管阶段:对强制撤离事故现场、恢复交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强制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行为的强制

1.对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行为的强制铲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1日颁布))
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盘山县公安局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6

行政强制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行为的强制

2.对吸毒成瘾人员进行社区戒毒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1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盘山县公安局

1、调查责任: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吸毒成瘾人员,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2、告知责任: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3、决定责任: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依法决定给予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应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凭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强制措施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确认,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6

行政强制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行为的强制

3.对吸毒成瘾人员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1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 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盘山县公安局

1、调查责任: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吸毒成瘾人员,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2、告知责任: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3、决定责任: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依法决定给予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应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凭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强制措施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确认,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6

行政强制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行为的强制

4.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社区康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1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盘山县公安局

1.立案阶段: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有吸毒嫌疑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阶段: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7

行政强制

对易制毒化学品检查相关证据的扣押和场所的查封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26日颁布)
第十五条 第三款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盘山县公安局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承办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物品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6、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8

行政强制

对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行为的强制

1.强行驱散

【法律】《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第20号,1989年10月31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盘山县公安局

1.决定责任: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处置责任:处置应当适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规定,具有相关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强制

对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行为的强制

2.强行带离现场

【法律】《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第20号,1989年10月31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盘山县公安局

1.决定责任: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处置责任:处置应当适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规定,具有相关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强制

对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行为的强制

3.强行遣回原地

【法律】《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第20号,1989年10月31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盘山县公安局

1.决定责任: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处置责任:处置应当适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规定,具有相关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行政强制

对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的收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部长令第88号,2006年8月24日颁布)
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赌具和赌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五)倒卖的有价票证;
(六)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非法财物。
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多名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清所有人的,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予以处理。

盘山县公安局

1.决定责任: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处置责任:处置应当适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规定,具有相关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行政强制

对违反大型活动秩序的强制带离现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行政法规】《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盘山县公安局

1.决定责任: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处置责任:处置应当适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规定,具有相关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行政强制

对枪支和持枪证的收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1996年7月5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必须及时将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七条 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支,应当报废。配备、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报废的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的枪支应当及时销毁。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盘山县公安局

1.决定责任: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处置责任:处置应当适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规定,具有相关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行政强制

强制传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盘山县公安局

1.决定责任: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处置责任:处置应当适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规定,具有相关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行政强制

对与治安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盘山县公安局

1.决定责任: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处置责任:处置应当适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规定,具有相关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行政强制

约束醉酒的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盘山县公安局

1.决定责任: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处置责任:处置应当适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规定,具有相关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行政强制

对卖淫嫖娼者强制性病检查及治疗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主席令第51号,1991年9月4日颁布)
第四条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盘山县公安局

1.决定责任: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处置责任:处置应当适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规定,具有相关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行政强制

扣留枪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1996年7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
(二)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三)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盘山县公安局

1.决定责任: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处置责任:处置应当适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规定,具有相关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行政强制

继续盘问

 

【法律】《人民警察法》(主席令第40号,2012年修正)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盘山县公安局

1.决定责任: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处置责任:处置应当适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规定,具有相关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行政强制

临时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游行在行进中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进行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公安部令第8号,1992年6月16日实施)
第十九条 游行队伍在行进中遇有前方路段临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交通事故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或者游行队伍之间、游行队伍与围观群众之间发生严重冲突和混乱,以及突然发生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致使游行队伍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临时决定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盘山县公安局

1.决定责任: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处置责任:处置应当适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规定,具有相关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行政强制

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

 

【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8月4日施行) 
第四条二款 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行政法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国务院令第127号,1993年9月4日实行)
第八条 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决定实行收容教育的,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填写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副本应当交给被收容教育人员本人,并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盘山县公安局

1.决定责任: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处置责任:处置应当适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规定,具有相关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ICP备案序号:ICP备案序号: 辽ICP备1300387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427-3554789

foot_img_02.png